警司陳建愉涉非禮 被質疑誇大其詞 女事主哭稱:對得住天地良心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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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陳建愉涉酒吧非禮及警署普通襲擊一名女同事案續審,女事主X今(10日)繼續在粉嶺法院作供,她提及有次她為被告斟茶,被告用手指從其手腕掃至其手踭,令她感到相當冒犯,及至有其他同事進入房間才停手。她又指被告曾把一篇有關一名高級警司涉非禮的新聞轉發給她,她看後更加擔心若投訴會被人知其身份。辯方質疑被告可能意外觸碰,並認為事主在非禮事件上誇大其詞,事主X突激動痛哭稱:「我對得住天地良心,我只係講出事實,冇即時投訴唔代表佢冇做過。」

被告陳建愉。(陳曉欣攝)

斟茶被掃手踭

X憶述,在2024年8月左右,她如常去開會,當時只有被告陳建愉(42歲)和她在場,她照常斟茶,當她拿着茶壺站在被告左邊時,被告突然用右手手指,從她的右手手腕一直掃落手踭,維持1-2秒。因為很快有其他人到場,她亦覺得未到要攤牌的地步,故沒有言語上表達不滿,但X稱:「肌膚之親嗰下係好核突。」又稱她當刻立即回自己位。X同意當時沒有停止被告,被告的行為亦因她行開而停止,但她仍覺得非常冒犯和愕然,事後亦有告知同事Y。

同事Y向女總警司提及事件

X續指出,在2024年10月31日,警署一名女總警司要離開警署數月,她與Y約該女總警司一起吃飯,Y問及二人的表現,總警司表示有擔憂,並稱已安排被告協助及監督,惟Y要求不要找被告,並指被告有問題,更把X身上發生的事告知女總警司。

女警司勸X舉報

X稱她當時有哭,女警司追問是否真有其事,勸她應該舉報,因此行為有機會是性騷擾或涉其他罪行,又指現時已有保密機制,可以保密調查行動,惟X仍擔心個人資料會被披露,故仍表示不想舉報。

收到被告所發有關警司非禮下屬新聞

X又指,被告在約11月左右,曾向她發送一篇有關高級警司非禮女下屬的新聞,令她非常擔心會被人知道她的身份。

指被告在女廁外想碰其臉

X指,在2024年11月7日,她與女總警司去開會途中,她在廁所門外等待女總警司,惟被告的辦公室正好在女廁旁,被告便從房微笑着行向她,更伸手想碰其臉,X即叫被告走開,又指女總警司快到達,被告便走向茶水間。

覺無法阻止被告行為而情緒低落

X稱她後來覺得這些事均真有其事,為何不敢舉報,且11月7日的事後,她覺得無法阻止被告的行為,感到情緒較低落,便於同月13日向警隊的誠信審核行動小組(IAAG)舉報 。

若變刑事案或全部人要落口供

辯方問X被告在酒吧把手其大腿時,她是否曾望著被告表示不高興,X同意並稱她亦有推開被告,但感覺到被告有用力頂住,感覺被告像與她鬥力,重申因怕尷尬及不想與被告對抗。X又稱她知道若有刑事案發生,所有在場的人都或需落口供,她不想麻煩到別人,故沒有投訴。

辯方質疑為何X不借故離開

X又指,被告曾用雙手按其大髀,再與其他女同事說話,她緊張得整晚都沒去洗手間。辯方質疑X為何借故去廁所避開被告,X稱她不想越過被告,亦不覺在場的人可幫她。辯方質疑,X是否覺得被告會在眾人面前非禮她,X稱:「唔係覺,係佢已經做咗。」

強調無即時投訴不代表被告無做

辯方質疑X誇大事件,X突然情緒激動稱:「無誇大,佢每一次觸碰我到宜家每一刻,感受一直好清晰⋯我對得住天地良心,我只係講出事實,冇即時投訴唔代表佢冇做過。」

辯方質疑觸碰是意外

辯方續指,被告對X有觸碰,可能只是意外,惟X指出,若只是意外,不會令人感到壓力,重申她沒有投訴非因不肯定,並稱她當時的感受已足以令她覺得被告在非禮她。

被告曾稱希望到X家過夜

X另指出,被告有讓她帶他回內地打邊爐,又曾讓她幫忙購買結婚周年禮物。辯方指出,被告曾發訊息表示「屋企發生左啲事」,是因為他與太太爭執,X同意。辯方引述訊息指,被告續提出希望可到X的家過夜,X同意此說法並稱她拒絕了被告,及補充指不知道被告發生甚麼事。

辯方指被告即使碰到X胸部亦屬意外

辯方指出,在5月14日的酒吧事件中,X沒有就事件出聲求援,亦沒有企圖離開,X同意。辯方指出,因被告只拍X膝頭附近位置,二人並沒有其他接觸,又指被告有垂下手,但沒有碰到X的胸,即使有亦只是意外,X不同意。

被告陳建愉(42歲,警司)被控於2024年5月14日與5月15日之間,在旺角太平道3號1樓La La Bar非禮女子X;於2024年8至11月,在青衣警署3度襲擊女子X。

案件編號:FLCC30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