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謝世傑認騙長生津1.6萬 官指被告有悔意 判社服令120小時
社工謝世傑涉嫌隱瞞其收入超出限制下,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令署方未向他追回4筆逾1.6萬元費用,謝早前承認4項欺詐罪,案件今(24日)在東區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社會服務令報告反映被告有悔意,加上被告坦白認罪,遂判其每項控罪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被告謝世傑(67歲,社工)被控4項欺詐罪,指他於2024年6月26日至2025年1月3日,以欺騙手段,即沒有按照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長者生活津貼的規定,告知社署其收入超出長者生活津貼規定的限額,意圖詐騙及誘使社署沒有要求謝償還4筆長者生活津貼、共16,780元。
誤以為收入限額是平均值計算
辯方指,謝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感化主任建議可作中等程度的社會服務,惟張官指出,報告內容提及謝因誤以為收入限額是以平均值計算,才未有通知署方,認為此情況與被告早前承認的案情有衝突,遂把案件押後索取指引。
認罪基礎是其魯莽
張官認為,就欺詐罪的定義,被告需要有不誠實意圖,辯方指,被告當時只粗略估計,以為平均值沒有超過上限,於是沒有通知社署,當時他並沒仔細計算實際金額,其認罪的基礎在於其魯莾(Recklessness),而非普通疏忽,故此與案情沒有衝突,被告仍然認罪及同意案情。
申請期內收入高於限額要申報
控方案情指,在2023年6月,謝向社署申請長者生活津貼(下稱:長生津),其申請於同年7月通過批核。職員當時有向被告解釋有關「寬限期」的事宜,指申請人在有關津貼的申請獲批後1年內,若其收入高過指定限額,申請人須通知署方,以便社署及時安排停止發放相關的長者生活津貼。
被告申請期內曾收理大等機構薪酬
在2023年6月至2024年12月,謝共收取長生津合共80,460元,但署方後來發現,謝於2024年6至12月期間,多次收取社工註冊委員會,及理工大學所發放給他的8次薪酬,金額由6千至2萬4千元不等。
社署經計算後,認為謝在其中4個月並不符合收取長生津的資格,即合共多收16,780元。被告於2025年1月3日被捕。
案件編號:ESCC75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