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漢涉損毀國安公署告示 控方求先取被告精神科報告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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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漢在今年7月21日,涉在大角咀一幅國安公署徵用的「禁地」附近,損毀2張告示,被控1項刑事毀壞罪,今被押解到(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透露警方在調查期間發現被告的精神有狀況,申請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有保釋申請。裁判官何慧嫻聽畢陳詞拒絕保釋申請,將案件押後至8月7日以候報告,被告期間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

被告張俊傑(42歲,無業),居無定所。他被控於2025年7月21日,在香港九龍大角咀連翔道與海輝道交界附近,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的兩張告示,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國安附屬法例「禁地令」通過後,大角咀國安公署未來總部地盤及相關設施,對面馬路有警員駐守。(資料圖片/香港01記者攝)
駐港國安公署大角咀海帆道未來總部地盤外,貼上藍底白字告示,寫上「禁地、禁止擅入」字句。(資料圖片/香港01記者攝)

案件主管疑被告有狀況

控方申請無須答辯,透露案件主管在調查期間發現被告有狀況,遂申請索取精神科報告。辯方有保釋申請。裁判官何慧嫻聽畢陳詞,拒絕保釋申請,押後案件待索報告,以評估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6地被劃為國安署禁地

翻查資料,國安公署在今年5月13日將6個地方劃為「禁地」,用作履職場所,包括國安公署總部及附屬設施。「禁地」包括大角咀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地盤,「禁地」外張貼了「禁地 禁止擅入」的告示。

無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可判監2年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附屬法例,任何人無合法權限下進入禁地,最高可判監2年。若接近、查察或進入禁地,以從事間諜活動,最高判監20年。

案件編號:WKCC 324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