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狀黃雨遇車禍遲10分鐘 被官罰1400元訟費 上訴得直獲撤令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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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律師許淑儀在一宗於區域法院案件的審訊中,因黃色暴雨及交通事故遲到10分鐘,處理該案的法官葉佐文卻認為她浪費法庭時間兼虛耗訟費,下令她須支付各方訟費共1400元。許認為葉官未給她足夠時間解釋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許上訴得直,撤銷訟費命令。上訴庭今(24日)並頒下判辭,解釋理據,指事件輕微且影響不大,且葉官並無給予足夠時間讓許解釋,因此裁定許勝訴。
上訴人為許淑儀,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
黃雨兼遇車禍而遲到10分鐘
上訴庭的判辭透露,許在2024年區院一宗施襲勒索案中,任第六被告的辯護律師,該案共有7名被告。去年7月31日,黃色暴雨警告生效,許本已預留足夠交通時間,惟西九龍高速公路發生車禍,令道路阻塞,許因黃雨及交通事故而遲到,她有就此事通知其助理及代為告知書記,許於上午11時10分到達法庭,比原訂時間遲了10分鐘。
葉官指車禍時有發生不能構成遲到理由
許稱她因交通意外及塞車而遲到,惟負責該案的葉佐文法官卻認為,交通意外時有發生,不能構成遲到理由,考慮到遲到引申出的法律費用,下令許須就此支付各方訟費各200元,合共1400元。許認為,法官當時沒有供她陳述的機會,因而提出上訴。
上訴庭為事件影響相當輕微
上訴庭認為事件不算嚴重,影響亦相當輕微,完全可以理解,且葉官並無給予足夠時間讓許解釋,亦沒有採取應有門檻來下達虛耗訟費命令,裁定許上訴得直,撤銷命令。
案件編號:CACC17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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