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丘律邦拒出示身份證裁阻差 上訴維持原判但改判社服160小時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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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初選案2021年在西九龍法院「馬拉松式提堂」期間,代表辯方的律師丘律邦,被指未按警員要求出示身份證,經審訊被裁定阻差罪成,被判囚7天。丘不服裁決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早前開庭聽取相關陳詞後,今(12日)頒判辭指警員不能單純因為丘當時穿著西裝和手持文件走向法院,便毋須檢查他的身份證或律師證,但丘始終拒絕出示身份證明文件,明知對方是警員仍然2次報警,致使警員無法執行職務,行為構成阻差,維持定罪維持裁決,但認為原審刑罰明顯過重,因此改判丘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上訴人丘律邦,被控於2021年3月1日在西九龍法院大樓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律師丘律邦判刑上訴得直,由判囚7天改判社會服務令160小時。(劉安琪攝)

警封鎖區控制人流屬合理合法

上訴方爭議原審裁判官鄭念慈定罪有誤,因他錯誤裁定警方有權在法院出入口設立封鎖線。不過陳官認為原審的裁決是按事實基礎,雖然案發時已是晚上,法院大樓外人流不多,法庭內仍在審理案件,考慮到公眾對初選案件的關注程度,警方維持封鎖區確保可以繼續有效控制人流,這個決定可說是「頗為謹慎」,但屬合理合法。

不能因穿西裝持文件便接受是律師

至於上訴方指丘的行為亦不構成阻撓,陳官認為警員不可能只因丘身穿西裝和手持文件前往法院大樓,未經查核便接受他自稱是律師。丘明知對方是警員,而且現場已有督察級的便衣警員,仍然2次報警要求軍裝督察到場處理,從沒解釋他認為警方無權在法院外設封鎖區及查身份證的理由,只是一直不出示身份證,令警員無法執行職務,核實身份讓他進入法院。陳官因此駁回上訴方的理據,維持定罪判決。

故意亦包括鹵莽意思

針對刑期上訴,陳官指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向感化官表示自己是「鹵莽」犯案,原審因而認為他欠缺真誠悔意,拒絕判處社服令,但據終院案例,涉案「故意阻留警務人員罪」中的「故意」在法律上包含「鹵莽」意思,故此原審這項裁定屬犯錯。而且原審判刑時亦同意,丘犯案只屬個別事件,並不排除他案發當天長時間工作,休息不足。基於上述考慮,陳官接納原審刑罰明顯過重,改判丘160小時社服令。

案件編號:HCMA 13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