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港府修訂細則 不遵從提供密碼要求屬犯罪 即日生效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港府指《修訂細則》已於今日刊憲(23日)公布,並於同日生效。
在「關於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一項,《修訂細則》列明可就某電子設備作出的行動,包括接連該設備、將該設備所儲存或可藉該設備接達的材料解密及以其他方式將證據材料轉移。《修訂細則》列出,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訂明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等執法機構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香港特區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區國安委為有關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實施細則》2020年7月7日生效,今次《修訂細則》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制訂。
《修訂細則》涉及加入有關電子設備的補充條文,容許獲發裁判官手令的警員檢查檢驗、搜查、檢取和轉移電子設備內、合理地相信屬指明證據的任何東西,並可將證據材料轉為紙上書形式。
《修訂細則》列出,警務人員可要求任何指明人士向該警務人員提供所需的密碼或其他解密方法,而「不遵從提供密碼等要求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作出虛假陳述也屬犯罪。
《實施細則》原賦權律政司長、保安局長或警務人員,可行使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的財產,《修訂細則》則加入賦權「海關人員」,亦容許他們在指明地方執行職能時,可檢取合理地懷疑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亦可裁判官申請充公。
《修訂細則》亦加入對「境外勢力」的涵義,包括指外國政府、境外當局、境外政治性組織等,並提高組織沒有遵從在指定期限內提供資料的罰則,由可處罰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至可監禁1年;提供虛假或誤導成分資料罰則增至罰款50萬元及監禁3年。附表5中亦加入按該附表尋求批准,除非法院另有命令,相關資料不得在法律程序中予以披露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