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毒打兼姦女友8日 襲擊至膠凳被打爛卻只認摑5巴 判囚6年半
無業男不滿相識約4個月的女友與他人見面未有報告,涉在住所8天內多番毒打及強姦女友,案件(HCCC56/2025)早前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一項強姦及3項襲擊罪成。法官張慧琴今(17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稱,女事主在二人有親密關係時遭受此等對待,對她造成非常嚴重的心理傷害,摧毀的不止是她對他人,亦令她對身體自主權失去信任,而被告曾用以襲擊她的膠凳亦被打爛,但被告至今仍堅稱無強姦事主,及僅認打過她5巴等,認為他毫無悔意,判他入獄6年半。
只被裁定3項襲擊及1強姦罪成
被告麥嘉豪,23歲,無業。他原被控5項強姦和3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於2023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在屯門湖景邨湖翠樓某單位5次強姦X,以及3次襲擊X。經審訊後只被裁定3項襲擊及1項強姦罪成。
摧毀事主對身體自主權的信任
張官判刑時引述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受非常嚴重和持續的心理傷害,涉案事件在她和被告的親密關係時發生,摧毀她對安全感、身體自主權和對他人的信任。她在案發後兩年半,仍有創傷後遺症。
報告指被告衝動追求官能刺激
張官續指,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衝動,追求官能刺激,有濫交前科。此外,被告只承認摑X和扯她的頭髮,否認強姦她。報告認為,被告重犯性罪行的機會屬中等偏高,重犯暴力罪行的機會則屬中等。辯方的求情則指,被告因X出軌而襲擊她,但被告仍有在訊息對話關心X。
曾用膠凳襲擊事主至膠凳亦被打爛
法官判刑時則指,被告用膠凳襲擊X後,再強姦她,事件對X的心理造成創傷,且他在強姦X時沒有使用安全套,令X有懷孕和感染性病風險。就襲擊罪,法官指首兩罪涉及被告掌摑X,以及掐頸和打頭,X不但感到痛楚,眼部更被打至流膿。另一項襲擊罪,被告除了掌摑和拳打,亦用膠凳打X。法官指,涉及膠凳因此被打爛,其照片可見X的眼頭腫脹。
至今仍否認強姦無悔意
法官又指,被告現時仍否認強姦X,沒有悔意。法官就所有控罪,判被告監禁6年6個月。此外,被告是次犯案違反其簽保守行為的條件,法官亦頒令被告需繳交1000元。
被告拍拖後不想X與其他男性聯絡
控方案情指,被告和事主X案發時分別為21和19歲。兩人於2023年7月認識,同月發展成情侶,並有性關係。X間中會到被告湖景邨湖翠樓住所留宿。惟兩人拍拖3個月,已經常爭吵。被告不想X與其他男性聯絡,X則認為被告管束多。
X答想分手即被拳打腳踢兼要性交
至2023年10月27日,X到被告的家,被告指X與他人見面未報備而罵她,至清晨5時許,被告發現X和他人通電話,他盛怒下掌摑X的臉十多次,令其臉腫脹,又問X是否想分手,X稱是,被告情緒變激動,再拳打腳踢X,繼而與她發生性行為。
X留單位8日遭多番毒打
X稱因擔心再被打,又因被告曾自稱是「古惑仔」,她擔心家人受滋擾而不敢離開,然而她在被告家留宿的8天內,再多次遭毒打。她曾致電向朋友傾訴,被告聽到後,怪責她把兩人的事告知外人,從而又再打她。X曾到樓下向被告發短訊提分手,結果被告下樓把她帶回住所再打。被告並曾用膠凳襲擊X至膠凳亦裂開。
X怕被打死終在被告睡著時離開
X在被告住所期間,被告的朋友曾上門打麻雀,X要戴帽及口罩遮住傷勢。至第8天,X終感到忍無可忍,擔心再留下會遭被告打死,便趁被告睡著時離開,並在家人陪同下報警。
被告反指事主被虐狂
被告被捕在與警方的會面錄影曾稱事主是自願與他性交,他只認曾掌摑事主5至6巴,他又指事主是被虐狂,喜歡窒息性性愛,又指事主傷勢是自殘做成。
X稱在被告家中8天,曾5次在不情願下與被告性交,但陪審團只裁定11月2日X被毆打後與被告發生的性行為屬強姦,另外4次裁定強姦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