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狗咬狗|拉里主人被控容許大狗留在公眾地方 最高刑罰可判監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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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YOHO早前發生一宗大狗襲擊兩細狗的恐怖「狗咬狗」事件,重逾50公斤的大型犬「拉里」,在20分鐘內接連咬死兩隻小狗。此外,該大型犬早前亦涉及另一襲擊事件。52歲大型犬狗主被控告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

案件(TMCC1676/2026)今(2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申請,把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再訊,期間被告准以3千元現金保釋。相關控罪最高刑罰入獄3個月。

被告伍瑞庭(52歲)被控兩項「容受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罪,出自香港法例第167章《貓狗條例》所制訂的危險狗隻規例第9(1)及9(3)條。控罪指他於2026年7月10日及8月17日,容許壹隻雄性混種黃色狗,在沒有以一條長度不超逾兩米的狗帶牽引下,進入新界元朗Yoho mall三期地下對出及元點户外廣場的公眾地方。

被告准以3千元保釋,其他保釋條件包括不得離開香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須在報稱地址居住。

被告伍瑞庭准以3千元保釋。(葉志明攝)
被告伍瑞庭今出庭應訊時,有大批傳媒到庭採訪。(葉志明攝)
被告伍瑞庭出庭應訊,大批傳媒到法院採訪。(葉志明攝)
被告伍瑞庭案發時是大犬拉里的主人。(陳蓉攝)
被告伍瑞庭。(羅敏妍攝)
拉里約5歲大,是一頭西班牙犬。(毛守救援提供圖片)
涉案大型犬拉里,在家中細狗相處良好。(毛守救援提供圖片)

條例最高刑罰入獄3個月

被告現被控的控罪,出自香港法例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條例列明:

(1)任何人不得安排、容受或准許任何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除非 ——

(a)該狗隻是被人用一條長度不超逾2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的;或

(b)該狗隻是用一條長度不超逾1.5米的狗帶以不會對公眾及動物的安全以及該狗隻的福利構成危險的方式穩妥地縛在固定物體上的。

(2)本條不適用於在《郊野公園條例》(第208章)所指的郊野公園或特別地方內的大型狗隻或正在海中游泳的大型狗隻。

(3)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