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高球場覆核 環保署等不服被裁敗訴 提上訴被駁回兼付堂費

撰文:陳蓉
出版:更新:

政府計劃收回粉嶺哥爾夫球場,並使用當中部份土地興建公屋,惟香港哥球會提出司法覆核,挑戰環保署批准環評報告的決定。高等法院法官前年裁定球會勝訴,下令環評報告需重新諮詢。政府就此提出上訴(CACV574/2024)。上訴庭今(31日)下判辭,駁回政府上訴,環保署及土木工程拓展署須兼付訟費。

上訴庭認為,項目倡議人其後補交的「補充資料」,屬重要內容,應再作公眾諮詢。當局未有作此安排,構成程序不公。此外,環保署署長在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時,未有考慮香港哥爾夫球會對補充資料的的回應,亦屬於不合理的做法,而環保署署長批准環評時所施加的條件,亦超出了法律許可的範圍。基於這些程序有不合規之處,駁回上訴,維持撤銷環評批准的裁決。

上訴方環保署署長,土木工程拓展署,答辯方為香港哥爾夫球會。

政府計劃收回粉嶺哥爾夫球場,並使用部份土地興建公屋,但遭香港哥球會反對。(資料圖片 / 盧翊銘攝)
粉嶺高球場就決定提司法覆核,並被裁定勝訴。
環保署不服高球會在覆核中勝訴,早前提出上訴。(葉志明攝)

認為是次司法覆核並非學術討論

法官在判辭指,雖然有關論據存在缺陷,但沒有基礎反映可頒下撤銷命令,因此本次司法覆核並非學術討論。他們指政府所提交的整個項目計劃,牽涉32公頃的土地。環保署的環評報告亦是基於此項目所發出的。儘管最終屬於住宅的開發面積少於20公頃,不代表該項目不受有關條例限制。

政府未在水文影響作諮詢

上訴庭贊同原審法官所指,若針對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諮詢程序存在缺陷,則政府可能需要在原始諮詢後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再度諮詢。本案中,政府沒有就理應被納入環評報告中的《水文影響評估》(HydrolA)進行諮詢,反映過程中存在不公。

公眾諮詢只進行過一次

就公眾參與環評報告諮詢,法例規定了極其詳盡的時序表,望公眾可參與其中。由於公眾諮詢僅進行一次,因此環評報告需要盡量完善,否則可能會造成不公。在此情況下,即使已允許的報告亦理應收回。

未詳細說明水力破壞便作結指影響不重要

以上述的《水文影響評估》而言,有明文規定發展計劃須保護特定物種,如中國水松等。然而在環評報告中,僅提及了中國水松屬極危物種,但在水力破壞方面卻未有多加說明,便結論指環境影響不重要,過程中缺乏數據支持及詳細分析。若然公眾未有詳閱補充資料,難以在諮詢時提供有用的意見。

環評報告未提紓緩措施

此外,環評報告在「文化遺產」的議題上,未符合《技術手冊》及《標準指南》的要求。就原審法官所言,「舊場」具有認受性的文化價值,而環評報告中沒有提及任何實際的紓緩措施,結論應為破壞過重及不可接受。

報告結論指破壞程度為無法確定

此外,粉嶺高爾夫球場的三個高爾夫球場,曾舉辦多個職業錦標賽,亦是本地唯一合資格的國際賽事場地,景色優美怡人,設計亦參考了舊式建築,為當今少見。然而,環評報告提及該場地受破壞的程度為「無法確定」,顯然違反了有關規定。此外,報告中提及的其他動植物的水容,包括古樹名木及蝙蝠等,同樣未符合有關規定,於是駁回上訴。

環保署認為不需進行環評

代表環保署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早前陳詞指,《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於2023年6月作出修訂,超過50公頃的市區發展工程項目或重建工程項目,才需要環評報告。計劃興建公屋的用地只涉9.5公頃,因此不需進行環評,故認為是次司法覆核屬學術討論,應被駁回。

代表土木工程拓展署的資深大律師陳浩淇指,原審法官誤解球會專家的證供,即使根據該專家說法,扣除保留用地保育樹木,用地仍可以作大型發展。

球會反駁計劃屬指定項目須環評報告

代表球會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回應指,根據環保署官員的誓章,涉案計劃屬法例所指的「指定項目」,因此需進行環評。環保署於修例前批准環評報告,土木工程拓展署在修例後也沒有放棄該計劃,認為是次司法覆核並非流於學術討論。余又指,原審法官指環評報告加入補充資料,環保署未有再作公眾諮詢,不符合法定要求。

指署方有責任諮詢公眾

袁國強則回應稱,環保署可以選擇就補充資料作公眾諮詢,並非如原審官所指,有責任作公眾諮詢。余則反駁,法例要求環保署作充份諮詢,因此署方有責任就補充資料諮詢公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