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咖啡師旺角警署附近放紙入火堆 裁定暴動及縱火罪成 下月判刑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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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咖啡師涉前年9月22日在旺角警署附近,將植物及紙皮放進火堆,被控暴動、縱火等罪。法官今日(25日)裁決指,比對當晚涉縱火的女子及本案被告特徵,包括金黃馬尾、頸後紋身、波鞋等,認為被告便是縱火的女子,並指被告致使現場火光熊熊,對在場人士隨時可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裁定她暴動及縱火等3罪罪成,但因控方未能證明她管有鐳射筆意圖用作傷人,裁定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月14日,以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

被告蕭樂婷(27歲,咖啡師)被控於前年9月22日,兩度在旺角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用火損壞財物及參與暴動;她另被控在荔枝角道管有雷射筆。

法官姚勳智裁決指,事發時在旺角警署一帶出現集結人士,有人向警署照射鐳射光束,也有人在大聲叫囂及手持長遮、石頭及磚頭,且投擲硬物及破壞警署,部份人士更在太子道西用垃圾桶、垃圾、紙皮等雜物堵路及縱火,情況構成暴動。

看片段相信女被告曾參與縱火

姚官透過觀看涉案片段、被告被捕後所拍的照片、在庭上觀察被告,比對將植物及紙皮放入火堆的女子與被告的特徵,認為涉縱火女子的金黃馬尾、眼鏡款式、衣著裝束、白色波鞋、背包款式及頸後紋身,與被告在當晚被捕後被拍攝到的完全相符,裁定被告在場出現並參與縱火,毫無疑問亦是參與暴動者。

未證使用鐳射筆脫一罪

至於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姚官認為其鐳射筆似乎一直只在背包內,亦並無其他直接證供被告曾作任何使用,環境證供未能致使被告管有這鐳射筆必然是意圖用作傷人,於是判她罪脫。

案件編號:DCCC33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