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32|保安局聲明:不得到維園參與非法集結 警將果斷行動執法

撰文:林穎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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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事件踏入32周年,警方今午(4日)2時起引用《公安條例》,維園足球場及中央草坪,以及由高士威道進入維園通道和來往中央圖書館與高士威道的天橋。保安局下午4時再發聲明,提醒市民不得到維園參與未經批准集結,重申警方會採取果斷行動,嚴肅依法處理,若市民逗留在被封鎖的維園一帶,最高可被判監1年,在其他地方參與非經批准公眾活動亦同屬非法集結,最高亦可被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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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下午4時發聲明,指警方已引用《公安條例》(第245章)第17(4)條封閉維多利亞公園中央草坪、足球場和籃球場及通往該等地方的通道,禁止公眾人士進入,強調巿民必須遵守,否則違法。

保安局重申,任何人不得參與、宣傳或公布任何未經批准集結,警告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若有人嘗試挑戰法律,包括《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公安條例》、《香港國安法》等,警方會採取果斷行動,嚴肅依法處理。

警方引用《公安條例》17(4)條作出維園封鎖措施,包括六個足球場、籃球場、中央草坪與足球場的通道。(警方圖片)

聲明引述《公安條例》第17(4)條解釋警方若有理由相信公眾集會相當可能會在違反《公安條例》,阻截和封閉通往該公眾地方及其鄰近的其他公眾地方的通道,以阻止有關公眾集會的進行;《公安條例》第17A條亦訂明,任何人未經准許,明知而進入或逗留在已根據第17(4)條封閉通道以禁止其進入的公眾地方,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監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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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又指,警方早前已根據《公安條例》禁止有團體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行集會,上訴委員會聆訊後亦決定維持警方的決定,因此有關集會屬未經批准集結。若任何人參與於其他地方舉行的未獲得批准的公眾活動,同屬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最高可判處監禁5年。

市民:又唔係殺人 都要用幾千人去佈防

身穿黑衣的林先生專程由離島到維園,他指,支聯會集會已不獲批,泛民團體都呼籲市民自行悼念,不認為今日有安全風險,直言警方圍封維園「無謂」,「每個人嚟公園行下都可以㗎,唔一定吹雞先嚟,有咩危險呢?」他直言:「咁樣打壓唔會阻止到人心。」他指,國安法實施後,整個香港已改變,六四悼念活動及異見者被打壓,坦言會有無力感,但不會忘記六四歷史,「唔好畀嘢遺忘,要一代代薪火相傳。」

有身穿黑衣的周先生及黃小姐也特意由新界前來維園悼念六四。對於身穿黑衫及叫口號被指有機會違法,二人稱,無懼身穿黑衫,「黑衫好普通顏色,唔需要大驚小怪。」黃小姐指,六四集會已被禁止,認為警方圍封維園不必要。周先生指,「想親身睇吓有幾無聊,又唔係殺人,都要用幾千人去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