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審訊|警員指電單車駛近時有舉警棍 被告最後一刻避開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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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唐英傑涉去年7月1日騎電單車展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被控違反國安法,為首宗國安法審訊。該案今(24日)在高等法院續審。多名警員供稱被告高速駛過警方防線,與警員距離最近時僅若1米距離,有警員曾用揚聲器叫他停車不果,他們認為被告行為對現場警員和市民均構成危險,有警員曾向正迎面而來的被告舉起警棍,示意停車,但也承認被告在最後一刻有避開警員。

女警司譚蘊兒今指,因應港島區有示威,她和同僚於去年7月1日下午,在灣仔軒尼詩道東行線設立警方防線,並預留東行線的慢線予車輛緊急使用。

於下午3時37分左右,譚聽到引擎聲,並見到一輛電單車高速駛過慢線,前往銅鑼灣方向。她的同僚叫被告「停車」,和舉手示意停下,但電單車繼續行駛。

被告電單車曾與警員相距僅1米

譚又指,電單車駛過時,曾經和其同僚相距少於1米。同時,有在場人士歡呼。由於電單車高速駛過,譚甚至未能看到電單車的車牌。

曾用揚聲器叫被告停車

在同一防線的高級督察黃瀚緯供稱,他當時聽到嘈吵聲響後,便見到一輛橙色電單車高速駛過,車上插上一枝黑色旗幟。黃指,整個過程約4、5秒,他用揚聲器叫對方停車,但不果。

黃續指,電單車與現場警員的距離,一度少於兩米。他估計電單車時速逾50公里,屬超速,認為其行為對警員和現場市民均構成危險。

警員的主要供詞。(詳看下圖)

估計被告當時駕駛時速約40公里

警長朱港則指,在案發日下午在軒尼詩道和菲林明道設立防線,並向盧柙邊方向推進。當朱和同僚推至軒尼詩道103號外時,看到前方近盧柙道有電單車駛向他面前,當時電單車時速約40公里。

警員曾舉起警棍叫被告停車

朱港又指,電單車行駛期間左搖右擺,並加速至60公里。當電單車駛近時,朱右手舉起警棍,並大叫被告停車,但電單車繼續向菲林明道駛去。而當電單車駛過後,在場約50、60人發出歡呼聲和拍掌。朱又指,電單車駛近時,和他相距2、3呎。

被告在最後一刻避開警員

朱續稱,因被告的駕駛態度和速度,他擔心會對後方的警員造成危險,若發生意外,亦可能傷及路人。朱在辯方盤問時同意,被告駕駛的電單車可撞倒警員,但電單車在駛近他們時,在最後一刻避開警員。

案發經過。(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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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向被告發射胡椒球但未射中

警員盧晉禮於案發日下午,和隊員在灣仔盧柙道和謝斐道交界設立防線。其後,被告駕駛的橙色電單車,由駱克道轉入盧柙道。當被告「催動」油門時,現場有人歡呼和拍掌。

被告的電單車在防線前一度減速,盧和隊員遂上前試圖截停電單車,盧用手勢和叫被告停車,對方未有依從反而加速衝向警員。盧遂向被告發射兩粒胡椒球彈,但未有打中他,電單車繼而右轉入謝斐道。盧稱他射胡椒球彈時非瞄準被告的頭,而是瞄準他的身體。

被告未按指示停車反加速至時速30公里

在同一防線的另一名警員王燊華指,電單車的時速原本約為10至15公里,惟他和隊員示意電單車停下,電單車加速至時速30公里。王又解釋,指揮官譚蘊兒已透過通訊機告知,電單車已衝破一條防線,電單車上的旗幟上,寫上有機會違反國安法的字眼,所以王和隊員想截停被告,以作調查。

被告唐英傑,24歲,現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1項恐怖活動罪,以及1項屬恐怖活動交替控罪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案件明續。

案件編號:HCCC28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