劏房租管修例周五刊憲 設4年租住權、加租上限15%、禁濫收水電費

撰文:王潔恩 張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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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可行性,小組早前已向政府提交報告,當中包括建議「2+2」四年租住權、加租幅度設15%封頂機制等。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6日)舉行記者會,交代落實劏房租務管制修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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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帆指出,小組已提交報告,政府經仔細考慮後,認同工作小組建議的措施及框架,認為可為劏房客提供合理保障,政府原則上接納報告建議,並會修例實施管制。他表示,法例的草擬工作已完成,並將於7月9日將刊憲,7月14日首讀,預計若在草案在今個立法年度獲通過,租管最快可於今年尾或明年初落實。

陳帆表示,條例草案不是將工廈等的劏房合化法,又強調實施租管時,不會影響相關部門按現行法例採職的執法行動。

他又指,建議的租管框架主要包括強制規定劏房業主及租客簽訂租約;為劏房租客有4年的租住權保障;規制續約時的租金加調要參考差估署數據,並以15%為上限;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

建議涵蓋工廈劏房 不包括寮屋

至於如何介定劏房?運輸及房屋局主任(特別職務)陳嘉信表示,建議參考建築物圖則或公契,以了解「單位」的定義,若租約只租出整個單位的一部份,都可納入租管範圍內。

他強調,不會介定工商業單位、住宅單位,只要有大廈公契,都可納入租管範圍內。不過,若屋宇無圖則或公契,便不能介定成「單位」,於是不能納入條例。換言之,寮屋、村屋等都不受租管保障。

至於天台或平台,陳嘉信稱在圖則上都可介定為「單位」,故天台屋都可受管制。不過,由於後巷較難介定為「單位」,故該等僭建物或不能受法律規管。

陳嘉信亦指,業主及租客要簽署強制性條款,包括租期一定要2年,在兩年租期內,租金只能下調,不能上調;租客有權給予比一個月通知,當完成一年租期後可斷租,而業主不能終止租約等。

另外,業主收取公共設施收費時,必須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若以電費計算,倘單位內有4間劏房,雖然業主可與租客討論攤分電費方式,但4戶合共支付的電費,不能超出電燈公司收取業主的費用,否則有罰則。

陳帆回應不設起始租金:加幅應早已出現

對於將交由差估署執行條例工作,陳帆表示,政府會就人手資源作適當安排,並會作出資源調撥。

被問及現時會否出現「空窗期」讓業主乘機加租,以及為何不設立起始租金,陳帆強調,租管討論相信已有10年,加幅理應早已出現,又稱整體未見有大規模的變化。他又指,若要設立起始租金,當中必須要有透明度及基礎,而相關的資料或數據庫需要時間處理。

對於現時工廈等的違規劏房同受規管,陳帆表示,差估署不會主動向執法部門提交資料,但強調不等同政府「合法化」這類劏房。

多收水電費要罰款

政府最新建議,若業主要求租客繳付,或從租客收取除了租金、按金、水電、煤氣或石油費等以外的款項,便有機會構成罪行。另外,當業主要求租客繳付上述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時,若共用設施者支付的總和超過繳費單的款項,亦有機會被定罪。

如業主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