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控安盛三名前保險經紀 涉詐騙120萬佣金及洗黑錢270萬

撰文:鄭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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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4日)落案起訴保險公司安盛金融三名前保險代理人,控告他們涉嫌串謀另一名時任保險代理人,訛稱四份保單由對方經辦,詐騙該公司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並串謀處理犯罪得益逾270萬元。三人已獲廉署准予保釋,周四(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以待案件轉介區域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資料圖片)

三名被告︰李宗興(33歲),安盛前助理分行經理、鄧惠霖(35歲)及江浩智(34歲),同為安盛前保險代理人,共被控五項罪名,即四項串謀欺詐,違反普通法;以及一項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違反《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李宗興於案發時是安盛助理分行經理,亦是鄧惠霖、江浩智及另一名保險代理人的上線經理,第三名代理人由江浩智介紹到安盛工作。安盛要求保險代理人親自與客戶會面,向客戶解釋保單的條款。安盛會向經辦保單的保險代理人發放佣金,以及向其上線經理及工作推薦人發放上線佣金。當保險代理人達到指定的銷售目標,或經他們介紹到安盛工作的保險代理人成功銷售保單,安盛亦會向他們發放不同類型的獎金。

案情指,控罪於2015年9月22日至2017年9月25日期間發生。其中三項控罪指,李宗興及鄧惠霖涉嫌一同串謀,及與上述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串謀欺詐安盛,訛稱該保險代理人是經辦三份投保申請的保險代理人;另一項控罪指,李宗興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謀,及與上述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串謀欺詐安盛,訛稱該保險代理人是經辦另一份投保申請的保險代理人;均致使安盛承保及簽發該等保單,並就其支付佣金及獎金共約120萬元。

餘下控罪指,李宗興及江浩智涉嫌一同串謀,及與上述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串謀,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保險代理人名下所持有的一個銀行戶口內共逾270萬元的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筆款項。

安盛就該第三名保險代理人成功銷售的保單,當中包括上述四張保單,向對方支付佣金及獎金共逾270萬元。廉署調查發現,該第三名保險代理人並沒有參與相關保單銷售。

安盛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