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康文署稱中秋將加強巡邏禁聚集 煲蠟或放孔明燈可被檢控

撰文:鄧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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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節將至,康樂及文化事務署今日(15日)提醒市民,在康文署轄下場地歡度中秋,必須遵守限制群組聚集的相關法例,切勿煲蠟或放孔明燈,否則可被檢控。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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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早前已公布四人限聚令及「口罩令」等大部分社交距離措施,會延至本月29日。康文署提醒市民必須遵守規例,減低病毒在社區傳播風險。

點蠟燭只限非易燃盛器內 禁拋熒光棒上樹或放孔明燈

不少市民以往會在中秋佳節與親友外出賞月、玩燈籠及點燃蠟燭。康文署呼籲市民不要煲蠟,亦不宜將任何液體潑灑在熱蠟上。若點燃蠟燭,應放在鐵罐或非易燃盛器內,以便收集蠟燭溶液,待盛器冷卻後才棄置入垃圾箱內。同時不應拋擲熒光棒等物品到樹上,不宜放孔明燈,否則或令自己或他人受傷,可導致財物及設施損毀。

康文署說,中秋期間會調配人手於21日及22日(農曆八月十五日及十六日)在公園、公眾泳灘等轄下場地加強巡邏,並會對違規、亂拋垃圾、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的人士採取執法行動。

康文署提醒市民請勿在轄下場地內煲蠟、放孔明燈或亂拋垃圾,並會加派人員在相關地點巡邏。(資料圖片/高仲明攝)

違例或判罰2,000元及囚14天

據《遊樂場地規例》,任何人不得在遊樂場地內將蠟燃燒或溶化;或將任何液體灑在或潑在熱蠟之上;或將任何樹木、灌木或植物的任何部分損壞;或放風箏、模型飛機、氣球或其他器件等(包括孔明燈)。

及根據《泳灘規例》,任何人不得在泳灘上作出可能妨礙或危害其他使用者的行為;或可能令泳灘或泳灘上任何物件受到破壞、污損或污染。違反上述規例而被定罪的人士,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14天。

署方職員亦會向亂拋垃圾者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罰款1,500元;煲蠟、拋擲物件到樹上或放孔明燈人士亦可能被檢控。康文署說,若市民發現有人在康文署場地煲蠟、放孔明燈等違例情況,可致電康文署熱線電話2414 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