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宏3前高層與證券公司經理 涉串謀在配股時詐騙 全部裁定罪成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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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環球(下稱康宏)三名前高層及一名證券公司經理,涉嫌於康宏發行債券時,假裝安排一間證券公司處理配售,但實際上由一間與康宏有關聯的公司負責,該關聯公司再收取近5000萬元。4人早前否認串謀詐騙等3罪受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興偉今(20日)在區域法院裁定4人全部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10月9日判刑,期間各被告獲准分別以10萬或20萬元現金保釋。

四名被告:麥光耀(44歲,康宏前行政總裁)、陳麗兒(46歲,女,前首席財務總監)、黃淑安(40歲,女,前經理),李易明(48歲,鼎成證券有限公司總經理)。

四人被控1項串謀詐騙和1項屬交替控罪的欺詐罪,指他們於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27日期間,欺騙康宏理財控股(康宏前稱)和其董事局,在康宏理財控股發行債券時,訂立看來是委聘鼎成證券作為配售代理的協議,隱瞞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證券),才為實際配售代理。

首三名被告另被控1項串謀詐騙罪,指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間,就隱瞞康宏證券才為實際配售代理一事,串謀詐騙港交所。

案發期內發行4批債券

案情透露,康宏理財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康宏證券投資服務有限公司(下稱:康宏證券),與鼎成證券的主要業務,均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受規管活動,例如債券配售。康宏證券並非康宏理財的子公司,但康宏理財的年報曾披露,康宏證券是關聯人士。

康宏理財於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1月21日期間,4度委聘鼎成作為康宏理財發行4批債券的配售代理。

康宏證券才是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

4名被告串謀安排鼎成另聘康宏證券作為該4批債券的分配售代理,其中一封委聘康宏證券作為分配售代理的信件,在鼎成獲委聘為上市公司康宏的配售代理前兩星期已發出。

康宏證券其後按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透過鼎成從上市公司康宏收取約4,960萬元作為分配售佣金,並從鼎成獲取120萬元獎金。事實上,康宏證券才是真正的配售代理,鼎成在過程中並未配售任何債券予任何投資者。事實上,康宏證券才是該4批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

未有向聯交所等披露安排

但各被告未有把有關安排向康宏理財的董事局和股東以及聯交所披露。他們沒有公開安排,會剝奪康宏理財的股東投票反對有關分配售代理安排的權利,以及阻礙聯交所執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官指麥是始作俑者

王官裁決時指,首被告麥光耀作為康宏行政總裁,他毫無疑問知悉實際上康宏證券才是涉案債券的真正配售代理,且明知康宏理財與康宏證券會構成關聯交易,直指其為整個安排的始作俑者。另他作為該上市公司的執行董事及集團主席財務總監,加上其專業背景,他必然知該上市公司需就上述關聯交易作出披露。惟麥及該上市公司並沒有作出相關披露,麥絕對是責無旁貸,肯定麥是蓄意隱瞞。

陳及黃知鼎成被用作幌子

至於被告陳麗兒、黃淑安,據兩人的WhatsApp 對話,王官肯定她們是清楚知悉鼎成只是被用作幌子,藉以掩飾康宏證券與該康宏理財之間達成關聯交易的事。她們在「半推半就」下參與安排鼎成與該上市公司簽訂配售協議是不爭的事實。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她們亦有參與安排鼎成與康宏證券的分配售協議,但她們明顯地知悉有關委聘。

王官不同意辯方指陳及黃並非該上市公司的董事,他們沒有責任作出披露,甚至是披露無門。王官認為以他們的專業背景及在該上市公司的位置,她們有責任將她們就上述關聯交易所知對該上市公司的全體董事及股東作出適當披露。

李有配合各被告進行勾當

鼎成的經理李易明,他是全程負責處理涉案債券配售事宜的人,他必然清楚麥安排鼎成及康宏證券出任配售代理及分配售代理的真正用意,但李仍與其他被告接洽及處理債券配售事宜,其意圖為配合其他被告當時正進行的勾當,即隱瞞該康宏理財,與康宏証卷之間的關聯交易。

欲繞過上市規則賺取巨額佣金

基於四名被告共同參與隱瞞康宏證券為涉案債券配售的實際配售代理,王官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他們必然在事先達成協議,藉以避免該上市公司之獨立董事及聯交所察覺,用意是繞過上市規則針對關聯交易的要求,以讓康宏證券從中收取巨額佣金,遂裁定他們所有罪名成立。

廉署2017年接獲投訴展開調查

廉署於2017年接獲有關涉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投訴後展開調查,並於同年12月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就有關調查採取聯合行動。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四名被告。證監會、聯交所及前上市公司康宏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廉署發言人強調,廉署一直致力向商界推廣誠信營商文化,協助上市公司提升企業管治及董事誠信。廉署會繼續與證監會等相關監管機構保持緊密合作,聯手打擊本港金融市場的貪污及非法活動,維護市場廉潔誠信及公平營商環境,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案件編號:DCCC 65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