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與支聯會常委涉違國安法 官准5被告保釋 兩拒接受條款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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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聯會多名相關人士早前遭警方國安處拘捕,其中前副主席鄒幸彤與另4名常委,被指未有遵從《國安法實施細則》發出的通知被控。案件昨(21 日)在西九龍法院作預審,另鄒幸彤、鄧岳君及徐漢光均有保釋申請,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昨聽陳詞後,考慮一夜後,今(22日)批准三人保釋之餘,稱會同等對待所有被告,並准餘下兩名沒有作申請的被告也可獲得保釋。惟包括鄒幸彤等兩人不滿部份條款,羅官最後表示仍會批出保釋,至於是否簽署保釋條件,則由各被告自己決定。案件押後至1月25日作第2次審前覆核。

5名被告: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36歲,律師)、支聯會常委鄧岳君(53歲,無業)、梁錦威(36歲,區議員) 、陳多偉(57歲,司機)及徐漢光(72歲,退休人士)。5人涉違反《國安法實施細則》,他們在2021年9月8日,作為支聯會幹事或管理者或協助管理的人士,獲根據條例送達通知,但沒有遵從該通知的規定。

最後只有3名被告辦理保釋手續及離開法院。(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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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稱須同等對待所有被告

雖然被告梁錦威、陳多偉昨未有申請保釋,但羅官認為法庭應同等地對待所有被告,遂決定批准所有被告保釋。鄒幸彤及梁錦威隨即明言未能遵守控方提出的保釋條件,要求撤回保釋。另陳多偉則同樣對該條件有保留,但未有提出撤回保釋。

保釋條件如下:

1) 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可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言論;

2) 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包括傳統實體/電子媒體/任何公眾平台),作出任何可能構成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

3) 居於報稱地址,如有更改,須於 24 小時內通知警方;

4) 每星期往警署報到1次;

5) 不准離港;

6) 現金1千或1萬港元;

7.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多名支聯會常委獲准保釋的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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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稱早前拒保釋為防範而非懲罰

羅官批出保釋時表示,警方已就本案到涉案地點檢取大量證物,加上案件已被傳媒廣泛報導,其他仍在逃的疑犯若要毁滅證據應已完成,故其中風險已大大降低。法庭早前拒絕被告保釋是為了防範事情發生,而非為了懲罰,故現在重新審視案件後,最後批出擔保。

鄒指控方新增條件內容模糊

控方隨即要求增加多一項保釋條件,即不得直接及間接地用任何手段作出、發放或轉載可構成違反國安法的言論及行為。惟鄒表示不會接表該條件,指條件內容模糊,不知該如何遵守,正如她不認為支聯會在23年來曾作出任何違反國安法的行為,自言不會承諾法庭一些她未能不會做的事,又指若在人身自由及言論自由之間,她會選擇後者。

梁錦威亦表示不會放棄言論自由,加上他現仍為區議員,經常需要參與會議及訪問,亦需為區內人發聲,故未能接受條件。

案件編號:WKCC363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