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涉刑恐東方記者脫罪 律政司上訴 官押後裁決

撰文:李慧娜
出版:更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指2017年在維園參與六四集會時,「怒睥」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並向對方說:「實搵人搞X你。」他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上訴,並在今日(29日)聆訊指,根據黎在錄影會面的解釋,認為他知道字詞隱含利用黑社會「搞你」的意思。對於法官陳慶偉質疑,法庭是否應考慮到兩間傳媒公司之間的衝突,律政司則認為這與案件無關,又舉例指若有兩公司老闆之間出壐衝突,不應發洩在員工身上。法官聽罷雙方陳詞後押後裁決。

被告黎智英(72歲),原被控於2017年6月4日,在維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他受驚。經審訊後,裁判官不相信X受驚,亦非誠實可靠證人。而「搞」字的意思含糊,不足以證明黎有傷害X的意思,裁定黎罪名不成立。

官問是否應考慮兩公司之間的衝突 律政司指與案件無關

律政司今日在聆訊指,原審的裁定有悖常情,亦錯誤理解了案中情節,並提到黎在錄影會面中解釋「搞你」的意思時,自行將意思與黑社會作出聯繫,證明黎知道字詞隱含利用黑社會「搞你」的意思,認為「搞你」意指要構成傷害,不同意原審裁定「搞」字的意思含糊。

法官陳慶偉質疑,律政司提到要考慮案中環境及所有相關情況,法庭在裁決時是否應考慮到兩間傳媒公司之間的衝突?律政司回應指,這與案件無關,舉例指兩公司老闆的衝突,不應發洩在員工身上。

律政司一方指,黎智英(圖)在錄影會面中解釋「搞你」時,自行將意思與黑社會作出聯繫,證明他知道字詞隱含利用黑社會「搞你」的意思。(資料圖片)

黎智英一方指 原審應用恰當的法律原則 裁決恰當

律政司又指,當時X在7至8米外拍攝,若黎不想被拍,大可以走開或躲進洗手間,而且當日為公眾活動,記者有權拍攝,又認為法庭不用考慮X是否受驚,而是要考慮一般人在此情況下會否受驚。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狀鄧樂勤則反駁指,原審的裁定合理,亦應用了恰當的法律原則,認為裁決恰當。

案件編號:HCMA138/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