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塘站縱火案3人有罪 官斥有傷人風險兼帶來恐慌 囚50至54月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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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塘港鐵站入閘機前年曾遭人以汽油彈破壞,4名男子被指涉案被捕,其中兩人認罪,1人被裁定罪成,1人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法官今日(28日)判刑時指,本案涉對港鐵設施縱火,判刑要具阻嚇性,以保障交通樞紐工作人員及使用者的人生安全,在點火一刻周遭仍有途人,除了出現對人身傷害的風險,也會帶來恐慌,終判3名男子被判囚4年2個月至4年半。

4人涉案1人脫罪

4名被告:曾裕生(26歲,送貨員)、黃漢偉(30歲,Party Room店東)、鄭偉森(33歲,自僱人士)及王錦發(40歲,地盤工人)。4人被控串謀意圖縱火罪,而曾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槍械罪。曾及黃早前已認罪,王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而鄭則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3定罪被告各需賠償9300元

法官認為,雖然曾只是放易燃物品在閘口,而黄才是點火的人,但兩人刑責相同,曾另被發現藏有汽油彈、鐵筆、刀等,共中一把刀更屬致命武器,終被判囚52個月監禁;黄則被判囚50個月;經審訊被定罪的王因為角色較被動等,被判54個月。3人各要作出約9300元的賠償。

被告港鐵縱火損壞兩部閘機

被告被控一項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罪,指他們於或約於 2019 年 10 月 12 日,在香港串謀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們本人或他人的財產。他們另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交替控罪,指 4 人於同日在九龍塘站 G1 出口,用火損壞屬於港鐵的兩部閘機。

曾另涉管有汽油彈等罪

首被告曾裕生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無牌管有槍械罪。控罪分別指,他於 2020 年 1 月 7 日在秀茂坪一個單位管有 5 個汽油彈、11 瓶汽油、一包白毛布、5支鐵筆、3把錘子、一把摺刀、一把刀,以及一罐載有有害化學物質的噴霧器。不計及交替控罪,首被告在開審前承認所有控罪。

脫罪被告或不知其他人策劃縱火

法官裁決時指,唯一脫罪的鄭,事發前與首兩被告的互動不多,又指從社交媒體訊息可見,鄭有可能不知道另外的被告策劃或會參與縱火,所以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訊息顯示王願意參與

不過,訊息卻顯示王表示願意參與投擲汽油彈或投擲石塊的暴力行為,雖然他表示不願意坐牢,但也作出了心理準備,認為他是知情地犯案,在縱火地點附近提供支援和物資,裁定他罪成。

對港鐵設施縱火判刑需具阻嚇性

法官判刑指,本案涉對港鐵設施縱火,對站內職員及乘客構成生命威脅,判刑要具阻嚇性,以保障交通樞紐工作人員及使用者的人生安全,以及阻嚇他人犯案。

夥同犯案兼有預謀

法官又指,本案涉夥同犯案,兼有預謀,而且縱火地點是最繁忙的港鐵站之一,燃點火種的一刻,周圍兩米範圍仍有途人,濃煙衝上天火,除了出現對人身傷害的風險,也會帶來恐慌,有關區域的封鎖也會對市民帶來不便。

案件編號:DCCC55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