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教師懷鐳射筆示威現場被截 官指有典型示威者裝備 裁管武罪成

撰文:李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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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一名男教師在示威現場附近被發現藏有鐳射筆,同時身上亦有防毒面具等物品,他因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雖然他稱因為警方會無預警放催淚煙,所以攜帶防毒面具自保,但裁判官認為即使如此也不應帶超過一件,加上其被捕地點附近有集會、出現燃燒物,指他有典型的示威者裝備,認為他攜鐳射筆為傷人,裁定他罪成。案件押後至3月11日判刑,以索取男教師的背景報告,裁判官亦表明案情嚴重,很大機會判監。

被告黃坤培(27歲,教師)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灣仔馬師道管有黑色鐳射筆。

被告背包有2個防毒面罩

控方案情指,被告遭截停時,警方除了在他的背包搜出鐳射筆外,還有2個防毒面罩、濾罐等物品。

被告辯稱由於警方在2019年6月至8月間會在無預警下施放催淚煙,因此平時攜帶防毒面具等物品保護自己。但裁判官指,這些非日常用品,而被告承認未曾使用過這些物品,而即使要攜帶自用,也不應攜帶超過1件,認為被告說法有違常理、不可信。

聲稱不知銅鑼灣有示威活動

對於被告亦聲稱不知銅鑼灣當日有示威活動,裁判官反駁既然被告如此關心催淚煙對身體的影響,甚至要攜帶超過1件裝備,不會沒有了解當日有否示威活動,而且其友人在被告截警方截停時仍未到銅鑼灣,被告大可以到其他地方。

被捕地點附近有大型集會及燃燒物

反之,裁判官信納警員的證供,指被告被捕地點附近有大型集會、出現燃燒物,亦有人叫「黑警」等,加上被告攜帶的裝備屬典型示威者的裝備,認為他到場為參與示威,而鐳射筆是用作傷人用途,裁定他罪成。

本案後很大機會無法再執教

辯方呈上多封求情信,指被告對教學有熱誠,經常幫助弱勢及有特殊需要的學生,而本案卻很大機會令他無法再執教鞭,望法庭輕判。

案件編號:ESCC108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