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四集會案黃之鋒獲減刑 上訴庭指有預謀犯案 但部分刑期可同期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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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香港眾志黃之鋒和前觀塘區區議員梁凱晴,因參與前年的六四集會,承認相關控罪後分別被判囚10月和4個月。他們早前就判刑提上訴,上訴庭把黃的刑期減至8個月,連同其他案件的總刑期,由原本的27.5個月減至23.5個月,而梁的上訴則被駁回,上訴庭今(21日)頒判辭解釋,重申黃之鋒與梁凱晴是有預謀犯案,無視法律,但不認同原審法官對黃之鋒量刑起點,亦沒有和其他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因此酙量減刑。

梁凱晴上訴已被駁回

黃之鋒就6.21包圍警總案,以及10.5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和違反蒙面法案,分別被判囚13.5個月和4個月。而他就六四集會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被判囚10個,刑期和之前兩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三案的總刑期因此為27.5月。

上訴庭早前裁定,黃的刑期上訴得直,已服畢4個月刑期的梁凱晴的上訴則被駁回。

原審官有權考慮爆發暴力風險

上訴庭在判辭指,雖然本案源於紀念六四事件,2019年社會騷亂中叫喊的政治口號,於案發時再次出現,當時約有2萬人湧進維園足球場,原審法官判刑時有權考慮案中爆發暴力的風險。此外,截至2020年5月27日,本港共有1067宗確診個案。上訴庭認為,2萬人在維園足球場停留一段長時間,無疑是對公共衛生構成嚴重風險。

黃及梁有知名度

上訴庭續指,黃之鋒和梁凱晴本身有一定知名度。黃之鋒在案發時兩次受訪,梁當時為區議員。兩人在案發時的照片被上載至社交媒體,顯示他們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上訴庭認為,這顯示他們是有預謀犯案,無視法律。

梁質疑案中有被告獲判緩刑,梁則判囚,判刑並不一致,上訴庭則指,梁在案中角色主動,她在現場的相片亦被上載至社交媒體,其情況和其他遭判緩刑的被告不同。

減刑至8個月2個月同期執行

惟上訴庭認為,黃之鋒在案發時兩次受訪、在保釋期間第三度干犯涉及公共秩序的罪行,其量刑起點應為判囚12個月,認罪後其刑期減至8個月。

此外,原審法官因黃是重犯相類罪行,因此把本案的刑期,和他另外兩案的刑期分期執行。上訴庭則指,原審法官已因重犯的因素,提高量刑起點。而三案分期執行,黃的總刑期便為27.5個月,上訴庭認為屬過重。上訴庭因此頒令,本案的8個月刑期,其中兩個刑期可同期執行,其餘6個月則和其他案件分期處理。

案件編號:CACC10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