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花清瘟膠囊|衞生署搜查藥店揭同名水貨 港代理提醒買註冊行貨

撰文:倪清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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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第五波大爆發,增至逾6萬人確診,有患者購買內地中成藥「連花清瘟膠囊」服用。衞生署今晚(22日)公布昨日(21日)及今日採取行動打擊藥店非法銷售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品,並檢獲兩款未經註冊藥品,分別名為「以岭连花清瘟胶囊」及「蓮花清瘟膠囊」,調查仍在進行中。

代理不少內地中成藥的泉昌有限公司早在2月15日發表聲明,指近日在市面發現未經註冊的仿似、偽冒及影射的連花清瘟膠囊,特提供圖片供市民分辨,產品印有中成藥註冊編號「HKC-18059」。

銷售最高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未經註冊藥品的安全、品質及成效均未經證實,可能對公眾健康構成風險,不過署方至今沒有接獲相關不良反應報告。署方指所有已註冊的中成藥於標籤上附有香港註冊編號,格式為「HKC-XXXXX」或「HKP-XXXXX」,而註冊的藥劑製品於包裝上須附有香港註冊編號,格式為「HK-XXXXX」。

署方表示,根據《中醫藥條例》(第549章),任何人不可銷售、進口或管有未經註冊的中成藥。《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則訂明,所有藥劑製品均須獲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註冊,方可合法於市面售賣。非法售賣或管有未經註冊藥劑製品或中成藥均屬刑事罪行,每項罪行最高罰則為罰款10萬元及監禁兩年。待調查完成後,署方會就檢控事宜徵詢律政司的意見。

另外,署方會將相關個案轉介香港中醫藥管理委員會和香港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以考慮是否需要採取紀律行動。如有需要署方亦會轉介相關個案予其他執法部門跟進。

衞生署提醒曾購買相關未經註冊藥品的市民應停止使用,如有懷疑或用後感到不適,應尋求醫護人員的意見,切勿妄自購藥服用。市民可於辦公時間內,將未經註冊藥品送交觀塘巧明街100號Landmark East友邦九龍大樓16樓衞生署中醫藥規管辦公室銷毀。

代理商泉昌:不會寫成「蓮花」

泉昌有限公司在2月15日的聲明中指出,香港註冊行貨有三個標示,包括產品名稱全是繁體字「連花清瘟膠囊」,也不會寫成「蓮花」(因成份為連翹及金銀花,而非蓮花),生產商為一樣為「以岭」,最重要是印有代理商「泉昌」商標及中成藥註冊編號「HKC-18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