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48索帶被裁藏非法工具 經紀指法律詮釋偏離常規 6月終極上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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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經紀在示威現場附近被搜出藏有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成並被判囚。他不服裁決提出上訴被駁回。經紀今(25日)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認為上訴庭詮釋法例時,偏離常規。終院法官聽取陳詞後,批出許可,排期6月16日審理。

上訴人陳俊傑,被裁定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波斯富街及羅素街交界,管有48條膠索帶,被判囚5個月2周。上訴庭認為案中的法律爭議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性,早前已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許可。

涉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本案爭議是就如何詮釋《簡易程序治罪條例》17 條,該條文為:任何人管有任何腕銬或其他為束縛人身而製造的工具或物件,或管有任何手銬、指銬、攻擊性武器、撬棍、撬鎖工具、百合匙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可處第2級罰款或監禁2年。

上訴庭認為非法用途沒特定內容

惟條文在中文和英文寫法,在文意上有分歧,上訴人在上訴時指,條例只涵蓋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入侵房舍三類用途。上訴庭卻認為,條件中的「非法用途」沒特定內容。

指條文只涵蓋三類情況

代表上訴人的律師今陳詞指,上訴庭詮釋涉案條文時,偏離常規,又指,若有人索取法律意見時,其律師根據法例的英文版本,管有索帶不屬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和入侵房舍三類,會與上訴庭的看法有異,或會出現不公的情況。上訴人認為,終院需釐清相關問題。

終院法官聽取陳詞後,批許上訴許可,並日後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案件編號:FAMC 3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