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非禮女生兼邀當情婦 官斥挑逗未完全發育小孩 判囚26個月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已婚數學男教師與女學生發展超越師生的關係,要求女生成其情婦,更載女生到其家親吻及撫摸對方,捉著對方的手為他作手淫動作。他早前被裁定向年齡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兩罪成,練錦鴻法官今(18日)在區域法院斥責,被告受家長學生信任,卻利用自身特權,以露骨的言辭挑逗未完全發育的小孩。被告對X所做的事雖不涉性行為的實際動作,但已接近性行為。經考慮後,法官終判告囚26個月。

37歲男被告CCH早前被裁定向年齡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及非禮兩罪成。

指被告對X所做之事已接近性行為

案情指,被告於2013年11月29日邀請事主X到他家中溫習,期間在房間內親吻及撫摸X的身體,並手握她的乳房。被告又捉著X的手教她如何幫他手淫,及指插X的陰道。其後於2015年3月中,被告接載X到他家後,突然帶X入房並親吻她,繼而脫光X的衣服,雙手揸X乳房並觸及其私處。

在兩次性侵事件後,被吉與X透過訊息進行多次情慾對話,被告曾在訊息中謂:「雖然嗰次同你玩得唔投人, 你技術亦麻麻, 但其實已經好爽」、「上次條巨腸俾你溶化左」等。

練官判刑時指,被告對X所做之事雖不涉性行為的實際動作,但已接近性行為,基於X不滿16歲未能表示對該些行為同意與否,被告所犯的事近是幾近強姦。而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於成長期間免受年長者肆無忌憚地,利用兒童入世未深等特點對兒童行剝削及魚肉,故判刑須具阻嚇性,以示大眾對這些行為的不恥,因此整案唯一適合的刑罰便是即時監禁。

斥被告利用X傾慕之心 以露骨的言辭挑逗未完全發育的小孩

練官續指,案發時被告快將30歲,而X年僅14歲,前者更是後者的班主任,被告對X及其家人而言該是有道德且可信任的人。但被告卻利用自身特權及地位,取得X的信任及愛戴,再利用其傾慕之心,在數年間處心積慮地以開車接送等好處,及以露骨的言辭挑逗未完全發育的小孩,斥被告的行為可視之為軟性暴力,使案情更為嚴重。

另據X的心理醫生報告,本案對X的心理、成績及日常生活造成極大損害,使X變得沒有安全感,容易感到無助及對人失去信心,受燥狂抑鬱症困擾。雖然她後來因體育能力優勢而獲到美國升學的機會,但最後因心理狀態不佳及受傷,在未完成學業下回港。練官直斥被告為一己私慾,令到一個年輕人「原本平坦光明的成長過程變得荊棘滿途」,終就兩罪判其囚26個月。

案件編號:DCCC306/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