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大仙10.1衝突|義務急救員等2男囚39月 6名女被告囚3年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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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日國慶多區發生警民衝突,其中在黃大仙的衝突,有示威者掟汽油彈和磚頭,警方則施發催淚彈。11名被捕的男女,包括1名義務急救員,早前被裁定1項暴動成。其中3名被告於本月初被判入教導所,餘下8名被告今(22日)在區域法院接受判刑。法官接納被告因衝動、不成熟犯案,非主導角色,判處義務急救員和另一名男被告囚3年3個月,另外6名女被告被判監3年。

11名被告分別為譚鈞朗(24歲)、鄧有釗(19歲)、方銘(30歲)、楊泳儀(21歲)、卓巧珠(21歲)、郭晞桐(20歲)、鄧茜芸(25歲)、戴珮玲(22歲)、王明佑(23歲)、伍祖儀(25歲)、劉智峰(26歲)。鄧有釗、方銘和郭晞桐於本月初被判入教導所。他們被裁定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同案另一名被告黃碧蓉,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此外,方銘及王明佑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辯方求情時,被告都表達悔意。其中任義務急救員的劉智峰,甚代表律師指劉在案中出發點為幫人,出於良好意願。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龍翔道一帶有多次示威衝突,多人被捕。(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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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指暴動規模不小有過百人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涉案暴動雖規模不小,有過百人、甚至逾千人參與。涉案的龍翔道為九龍的交通樞紐,但案發日為公眾假期,涉案暴動歷時約40分鐘,對公眾和交通滋擾較小。案發時有人掟汽油彈等,但未有警員和市民因此受傷,受損的財物為欄桿和路面。法官認為,本案非最嚴重的暴動類別。

眾被告均非主導角色

法官接納各被告因衝動、不成熟犯案,已作反省,重犯機會低。各被告在案中非主導角色,未有證據他們曾使用暴力,參與程度較低。

此外,法官指譚鈞朗有全幅裝備,有頭盔和護膝等,而另外6名女被告楊泳儀、卓巧珠、鄧茜芸、戴珮玲、王明佑和伍祖儀,案發時只有部份裝備。法官認為,6名被告和警員對抗的風險較低。

急救員身份鼓勵他人參與

至於劉智峰,法官指他以急救員身份,鼓勵他人參與,法官判刑時亦考慮他過往參與聖約翰救傷隊。

因被告沒有案底和審訊時同意部份控方案情,法官酙量減刑3個月。法官最終判譚鈞朗和劉智峰監禁3年3個月,另外6名女被告被判囚3年。

案件編號:DCCC 770/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