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文署助理經理涉改考勤紀錄 圖瞞遲到30小時避扣薪 遭廉署起訴

撰文:勞敏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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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今日(14日)落案起訴一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經理,控告她涉嫌使用虛假考勤紀錄報表,藉修改報表上顯示上班時間以掩飾在疫情期間,四個月內遲到共約30個小時。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周四(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

廉政公署今日(14日)落案起訴一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助理經理,控告她涉嫌使用虛假考勤紀錄報表,藉修改報表上顯示的上班時間,以掩飾她在疫情期間,四個月內遲到共約30個小時。(資料圖片)

廉署早前接獲康文署轉介投訴,指稱有人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條例》)遂展開調查。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名助理經理四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名,違反《條例》第9(3)條。

被告案發時在香港文化中心工作 若遲到會被扣薪

被告是41歲曾麗平,她當時派駐文化節目組,負責舉辦戲劇節目,須每星期五天在香港文化中心工作,上班時間為早上九時半。自2020年11月底起,康文署因應疫情實施彈性上班時間,被告的上班時間改為早上十時。節目組員工如遲到,康文署可能對涉事員工採取紀律行動,以及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向他們扣除薪金。

四個月內遲到27次 藉虛假考勤紀錄避扣$9,700元薪金

控罪指被告涉嫌意圖欺騙康文署而使用四份每月考勤紀錄報表,所涉時期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有關紀錄報表並載有虛假陳述,即共有27項上班時間記項,被修改至早於其實際上班時間。

廉署調查發現,被告在該四個月內遲到27次、共約30個小時。上述27項上班時間記項,被平均改早一小時,其中一項記項更遭改早兩小時。康文署根據被告提交的每月考勤紀錄報表,未有向她扣除薪金共逾9,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