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環署巡1827食肆打擊露天貯存食物 上月檢控六宗佔上半年兩成

撰文:陳栢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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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食肆被揭發在露天地方清潔食具、存放食物等,食物環境衞生署今日(5日)表示,署方於過去一個月在全港各區採取一系列突擊行動,打擊持牌食物業在露天地方處理或貯存食物或洗滌用具,巡查共1,827間持牌處所,就此於上月作出六宗檢控,今年上半年則有29宗。

食環署又指,針對大圍道與積壽里之間後巷的情況,食環署早於6月已多次在不同時段巡查該後巷並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就在露天地方進行洗滌活動提出兩宗檢控及張貼了九張移走障礙物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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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環署發言人表示,署方於過去一個月多次採取突擊行動,巡查共1,827間持牌處所,以及各區後巷等公眾地方。執法行動重點包括但不限於根據《食物業規例》(第132X章)(規例)打擊在後巷等露天地方配製或貯存未加掩蓋的食物,或洗滌、潔淨或貯存用以配製或端送食物的設備或用具、在牌照批准圖則劃定範圍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及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打擊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等罪行。

食環署於本年首六個月的執法數字。(政府新聞稿截圖)

發言人補充,規例列明,所有從事食物業的人士,須採取合理需要的措施保護食物,以免食物受到污染的危險,規例亦有規定,任何人不得因經營食物業而使用任何巷、街及露天等地方配製或貯存未加掩蓋的食物,持牌人亦不得在牌照批准圖則劃定範圍以外地方經營食物業,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一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至於大圍道與積壽里之間後巷的情況,食環署早於六月已多次在不同時段巡查該後巷並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就在露天地方進行洗滌活動提出兩宗檢控及張貼了九張移走障礙物通知書,亦警告有關食肆負責人,使用露天地方處理食物可被檢控,並已向其提供衞生教育。

署方另於6月20日就冷氣機滴水的個案向有關人士發出妨擾事故通知,根據6月22日的巡查記錄,該妨擾事故通知已獲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