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區議員陳榮泰呼籲7.1遊行 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 囚15月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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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陣於前年7.1申請遊行遭警方反對後,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及梁國雄等多人,仍呼籲公眾參與遊行,事後共8人被捕。其中前區議員陳榮泰否認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受審。案件今(12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暫委法官鄭念慈指被告自言只是支持在民陣上訴後才上街遊行,但他在出席記者會卻未有作出任何澄清,認為陳是明知而同意該記者會的內容,故裁定他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判囚15個月。

鄭官判刑時指,雖然被告陳榮泰當日並未有直接向市民作出呼籲,惟當日記者會的目的明顯為希望更多人參與涉案遊行。而陳當日作為區議員出席記者會並發言,內容涉及遊行細節,行為屬推波助瀾,罪責應與其他有發言的被告相同,不認為陳事後未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可減輕其罪責。涉案遊行最終有不少市民參與,雖然規模與2019年的示威相比不算大,亦無嚴重暴力事件發生,但對銅鑼灣及灣仔的交通造成了影響,判刑須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加上陳沒有悔意,應判處即時監禁。最終決定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承認大部分控方案情,酌情減刑,終判囚15個月。

唯一不認罪的被告陳榮泰(左)亦被裁定煽惑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被判入獄15個月。(資料圖片)

被告陳榮泰(58歲),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一個屬未經批准的集結的公眾遊行。

同案7名認罪的被告陳皓桓、曾健成、徐子見、胡志偉、朱凱廸、梁國雄,和鄧世禮,早前認罪,分別被判囚6至12個月不等。

其餘7名被告連同其他案的刑期,須服刑6個月至23個月不等。(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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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指,民陣去年向警方申請在7月1日的集會活動遭拒絕,隨即提出上訴。然而在等候上訴期間,陳榮泰仍與陳皓桓、曾健成、胡志偉等人於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舉行記者會,透過香港電台、無綫等公眾傳播媒體,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提出及召集公眾或其他人士要在 2020年7月1日上街遊行。期間陳榮泰手持「反對國安法 七一齊上街」的標語,高叫 「廢除國安法」、「七一街頭見」等口號,並在媒體前發言。

陳聲稱出席記者會只為撐場

鄭官裁決指,案發時正值民陣就遊行申請上訴期間,陳在記者會前就應明白,除非上訴成功,否則遊行將不會合法,但陳稱當日出席記者會,只是為了撐場,希望上訴能成功。鄭官認為,陳與其他人一同持標語,多人配合叫口號,結合兩者可見他們是一起行動,欲呼籲市民參與遊行,期間陳不曾提及他現身只是支持上訴。

現場人士表明上訴失敗也遊行

鄭官續指,陳皓桓等人當日開宗明義,預計上訴不會成功,但仍會堅持遊行,陳一直在場,應明確知道其他人的目的。雖然陳自辯時提及他認為陳的發言有不妥當之處,才會臨時決定發言,過程更不足一分鐘。鄭官又指,如果陳希望澄清自己的觀點,即便如辯方所說陳僅中三畢業,但他在畢業後曾從事記者等不同的工作,充滿歷練,故認為他並非盲從口附和、不聞不問的人。且據其豐富的人生經驗,當日應能清晰發言澄清,但陳事實上未有提及只是現身撐場。

未即場澄清即同意記者會內容

鄭官最後肯定,陳當日透過參與記者會及發言煽惑他人參與遊行,期間陳未有作出任何澄清,故唯一合理推論是陳是明知而同意記者會的內容,不接納其事前不清楚記者會的目的,斥其自辯「全屬虛構、砌辭狡辯、不盡不實」終裁定其罪成。

案件編號:DCCC 107/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