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務員兩姦女友女兒囚10年 指事主說謊求上訴 官指原審持平駁回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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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務員與女友女兒到其外婆家時把她強姦,並奪去其貞操,之後更重施故技,被捕後卻稱他中途「雄風不振」而停止,惟陪審團最終仍裁定他兩項強姦罪成,被判囚10年。倉務員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並指女事主證供不一致,是不可信證人。上訴庭法官今(22日)下判辭指,倉務員不但未能指出原審官有何錯誤之餘,反指原審官處理證據時詳盡兼持平,證人口供含糊及不一致之處亦有點出,認為陪審團的一致裁決已反映他們接納控方的案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現年43歲的上訴人,被裁定於2017年至2019年間,兩度強姦當時16至18歲的女事主X,被判囚10年。被告亦承認兩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指他用籐條打或掌摑X,被判囚6周,並與強姦罪的刑期分期執行。

控方指事主X非口齒伶俐的人

判辭透露,上訴人並無律師代表,他在上訴陳辭時的唯一理據,是指女事主X不是一名可信的證人,指X的證供有不一致之處,她並曾承認經常說謊。

控方代表在上訴時卻反駁稱,從事主X的證供謄本可見,她並非聰明或口齒伶俐的人,作供時難以理解問題,亦有難以作出回應的情況,認為陪審團必已考慮有關情況。

認為被告並非遭到誣衊

法官則指,上訴人所提論據未能指出原審法官在法律指引,和證據總結有任何錯誤、不足或不公之處。在處理X的證供當中,原審官不但指出其證供含糊或不一致之處,更在陪審團要求下非常仔細地複述X的證供。認為陪審團必然已考慮X證供的內容和質素。他們一致裁定上訴人強姦罪成,反映他們接納控方的案情,也認為被告並非遭到誣衊,拒向上訴人批出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CACC220/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