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裝修工程承辦商及兩人涉合謀定價 違競爭條例被罰28至148萬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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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委會於2018年入稟控告新蒲崗景泰苑3間裝修工程承辦商及兩名人士,就裝修工程合謀定價,他們先後承認違反《競爭條例》的「第一行為守則」。法官今(22日)頒判辭,裁定3間公司和其中一名人士,需支付28萬至148萬元不等。

高等法院法官今就競委會的案件頒下判辭。(資料圖片)

申請人為競爭事務委員會,五名答辯人依次為金光工程有限公司、聯合金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豪景工程有限公司、陳金水及林保旺。其中陳金水是金光和聯合的負責人、林保旺是豪景的負責人。

法官在判辭指,考慮聯合和豪景人在案中合作,因此扣減罰款,最終判金光、聯合、豪景和林保旺支付39.8萬、148.4萬、143.6萬和28萬元的罰款。此外,陳金水被取消董事資格三年。

案件編號:CTEA 1/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