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尖沙咀衝突 7被告暴動罪成 社工被告或到場勸人離開脫罪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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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1日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示威者包圍尖沙咀警署,有人向警署汽油彈,一名警員因此二級燒傷。其中8名被捕的男子否認暴動罪受審。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今(29日)裁決時,不能排除其中一名任職社工的被告,到案發現場勸籲青少年離開,遂裁決他罪脫。至於另外7名被告,則被裁定罪名成立,還押至下月判刑。

1被告潛逃另有2人認罪

本案原涉11名被告,分別為:李穎淇(30歲)、17歲男生、廖偉明(28歲)、莊嘉灝(27歲)、羅樂文(24歲)、聶家寶(27歲)、黃千溥(24歲)、羅後成(21歲)、蕭呈希(25歲)、潘冠雄(28歲)和羅漢銘(25歲)。第五名被告羅樂文在審訊前離境,沒有到庭應訊。首被告李穎淇和第六被告聶家寶則承認控罪。至於餘下8名被告,除第9被告蕭呈希外,其他被告都罪成。

案件原本有11名被告,1人潛逃,2人認罪,1人脫罪,餘下7人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全部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及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與他人參與暴動。第11被告羅漢銘另控1項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指他管有9粒使用過的催淚彈殼。

社工或到場勸籲青少年離開

法官裁決時指,考慮任職社工的第9被告在案發時非黑色衫褲,在警員要求下沒有再掙扎等,不能排除他到場勸籲青少年離開。法官指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因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惟法官認為,社工在兵荒馬亂的時才作勸籲工作,其成效利弊值得商榷。第9被告被告被裁定罪脫後,有旁聽人士拍手,法官隨即喝止,強調法庭非拍手的地方,亦非紅館,聆訊要在莊嚴下進行。

2019年8月11日的衝突中,尖沙咀警署成為目標,警方傍晚驅散時拘捕多人。(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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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下7被告身上裝備如戰服

餘下7名被告,法官指他們案發時有足夠時間離開,但仍在現場逗留。法官更指,如第三被告有安全帽、口罩和其他裝備等,猶如戰服,隨時和警員對抗,除各人的裝備外,又認為他們有意圖參與,最終裁定他們暴動罪成,第11被告亦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亦罪成。

法官為案發時14歲的次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8月6日求情,並於同月19日判刑。法官並表明,案中有人向警署掟汽油彈,有一定嚴重性。

案件編號:DCCC336、33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