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龍少泉就騙置業貸款案提上訴 官:政府福利怎會供人買樓投資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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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龍少泉訛稱買下愉景灣單位供父母居住,從而獲政府貸款及銀行按揭600萬元,卻被揭其父已逝,母則住公屋,單位更用來放租獲利,他早前被裁定欺詐罪成,被判囚18個月。龍不服裁決,今(25日)在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他的代表律師強調,龍在正式交易時,其原有租客的租約亦同時結束,爭議他交易的一刻,確享有單位的實質空置權,控方卻反駁指龍之後卻把單位續租給同一租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亦直言:「我諗無人會認為政府給予公務員的置業貸款,是想讓人買樓收租和用作投資用途。」

彭官准案件交上訴庭審理

上訴人龍少泉(55歲,警司,現已退休),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指他於2016年9月29日至11月30日,在購屋貸款計劃申請中,訛稱他於同年11月30交付愉景灣寶怡閣一個單位的空置管有權;以及沒有向庫務署署長呈報他與租客已簽訂租賃合約,涉意圖詐騙購屋貸款約207萬元。龍今申請上訴許可,彭官准案件交上訴庭由3名法官聽審。

被告龍少泉是一名高級警司,被裁定兩項欺詐罪成,料最快於今年11月可獲釋。(資料圖片)

爭議交吉時原有租約已完結

代表龍的資深大律師梁卓然爭議,龍在當年11月30日正式完成單位的買賣時,原有租客與原業主的租約,亦在同一天完結,龍在交易時的一刻,確擁有該單位的空置權,且當中不涉欺詐及造假情況。

控方指龍一直有與租客談續租事宜

控方代表卻反駁指,雖然龍在購入單位時並非連租約購下單位,但龍在同年9月洽購單位時,已知該租客在單位居住多年,雙方更曾傾談續租情況,只是當時未有確定而未有簽下租約。該租客一直沒有遷出過單位,至龍成為正式業主後,亦再立租約把單位續租予同一租客。

不知單位不能用以投資圖利有違常理

彭官亦指,政府發放給公務員的房屋福利,怎可能不要求買者自住,並可讓人出租或投資圖利,認為這有違常理。然而彭官最終仍准案件直接交上訴庭處理。

龍獲庫務局批207萬貸款

案情指,龍於2016年根據購屋貸款計劃向政府申請貸款,並以668萬元購入愉景灣寶怡閣一單位,獲庫務局批出207萬貸款。計劃規定,除非獲得豁免,物業只可由申請人或其家人居住。龍購入單位時,他與妻子居於警方提供的宿舍,而該單位亦有租客居住,該租客搬走後,龍再將單位租出,並在期內獲租金收入逾116萬元。

案件編號:CACC27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