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胡拉《願榮光》被控無牌演奏 官指未能證阻礙  裁六旬漢罪脫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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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退休漢於今年4月,涉在東涌市中心拉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遭警方票控無牌演奏樂器。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暫委裁判官談立豐一度裁定案件表證不成立,惟談官在翻查相關法律條文後,自行覆核並改裁定本案表證成立,被告須繼續答辯。案件今(3日)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談官認為雖然被告坦白承認自己沒有相關演奏樂器的許可證,但單憑未有許可證未能構成控罪,本案另一重點是被告有否造成阻礙或滋擾,惟控方在此方面未有提供任何證據,終裁定其罪脫。

68歲被告李解新,報稱退休人士,傳票控罪指他在2022年4月29日下午5時06分至29分之間,無合法權限或解釋,且沒有警務處處長發出的許可證,而在東涌市中心巴士總站行人路上的公眾街道奏玩二胡。

被告李解新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後,離開法院。(劉安琪攝)

未有證據顯示被告佔用多少行路 或途人經造時須掩耳

談官裁決時指,控方唯一的警員證人的供詞清晰、直接,接納其證據;被告對於其當日有否使用擴音器的說法則模棱兩可,決定不依賴其證供內容。

談官續指,單憑被告沒有許可證拉奏樂器未能構成控罪,另須考慮被告有否合理辯解,及對他人造成滋擾及阻礙。雖然被告當天在大街上拉二胡,佔用了一部份行人路,有人在被告前方停留了數十秒,樂器聲音在20米內清晰可聽,惟控方未有證據證明有否途人經造時須掩耳、被告佔用了多少行人路,或途人有否因此而行出車路。

至於控方雖有向被告指出當日附近有很長的人龍並「打蛇餅」,但卻未有就此向控方證人查問,故法庭未能接納此證供,終裁定被告罪脫。

案件編號:WKS 723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