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浚鋒涉煽惑他人投白票案 蘇質疑條例侵犯言論自由屬違憲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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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媒體專頁,轉載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的貼文,因而被控告。案件今(1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辯方表示先會處理涉案條例是否合憲的法律爭議,如若法庭最後裁定合憲,蘇將認罪。辯方指出特選舉中亦設有「流選機制」以確保特首認受性,屬選舉制度的一部份,故不能稱呼籲投白票為操縱、破壞選舉;控方則指選民因個人意願投白票,與煽惑他人投白票並不能混為一談。案件押後至本月29日就今日討論之事項作裁決。

被告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被控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動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指其於2021年10月 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So Tsun Fung」的 Facebook 專頁上轉載「許智峯 Ted Trui Chi Fung」的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0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淩鋒被指煽惑他人投白票被控。(資料圖片)

鼓勵他人做合法的事不會犯法

辯方指出《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條中提及,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動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的說法,屬不合法、不合憲,侵犯了言論自由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辯方又指第27A條是一特別的法例,因一般在香港鼓勵他人做合法的事不會犯法,質疑特區政府是透過什麼原則去將鼓勵他人做合法的事刑事化。辯方力陳,言論自由屬文明社會的基本自由,若要限制言論必須要有法理依據,否則將猶如打開了潘朵拉的盒子,香港的自由會越來越多限制。

無證據顯示投白票會操控或破壞選舉

辯方續指,香港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強迫他人透露投票結果,或不投票或阻止他人投票均屬違法,藉以充份保障選民不會在受到不當影響、壓力下投票,故無證據顯示投白票會操控或破壞選舉。對於投白票會引致選舉流產,候選人無法獲取所需票數當選,辯方指出在香港除了特首選舉外,立法會、區議會等均無最低得票要求。故即使依照上述說法,條例亦應只適用於特首選舉,因在其他選舉中即使僅有3名選民,仍然是由獲較高票數的候選人當選。

特首選舉亦設流選機制

辯方再指,即使是特首選舉,相關條例中設有「流選機制」,目的是提高特首的認受性,故流選舉制度設計的一部份,而非說流選就憲制危機。辯方舉例指,如若選舉中只有一名候選人,選民若認為其不適合當特首,自然希望引發流選,繼而尋找新的候選人,在此情況下公開呼籲流選屬合理,不能稱之為操縱、破壞選舉。辯方認為,不投票、投白票、投廢票均屬正當參與選舉的方式,屬正當、合法的意見表達。

控方指法例只規管選舉期間的公開活動

控方則指出,法例僅規管在選舉其間作公開活動作煽動,且只有以公眾為目標煽惑行為才受規管,任何人仍可在規管範圍以外表達投白票的意願,因此控方認為涉案條文合理、點到即止,有效達到選舉不被操縱,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亦屬合理。

投白票行為破壞選舉

至於辯方援引的外國案例中,提及的選舉應否設有「none of the above(以上皆非)」選項,控方認為每個國家情況均有不同,香港非一定要跟隨,而須經過自身社會的考慮。控方另強調,選民固然可根據個人意願及自由意志投票,但此與煽惑他人投白票並不能混為一談,強調煽動投白票的行為會破壞選舉,須立法禁止。

案件編號:WKCC264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