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拉布抗爭 黃碧雲認藐視囚4星期 林卓廷尹兆堅囚3及7周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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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派議員涉於2018至2020年間,多次在立法會拉布或抗爭,包括2018年「一地兩檢」會議、2020年「內會風波」致兩派衝突等,多人先後分別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其中林卓廷、尹兆堅及黃碧雲今(13日)分4案在西九龍法院提堂,並就各自案件承認藐視、妨礙立法會人員等罪。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午判刑指,議會是文明議事的地方,縱使出現不同意見,也不應出現本案「一場又一場鬧劇」,令議會不斷受到干擾,直言這些行為不能容忍,即使初犯者判監也是恰當,並判林入獄3周、判黃入獄4周、尹被判囚7周。尹就本案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但他在民主派初選案未獲保釋,故需繼續還押。

被指在3事件上作藐視行為

今日認罪的3名被告:林卓廷、尹兆堅及黃碧雲,其中林、尹因涉民主派初選案正被還押。4案分別涉及3次事件:2018年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2020年5月內務委員會兩派議員衝突,及2020年10月環境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疑調換選票。羅官總結,三次事件均發生在不同日期,視作獨立事件,所有控罪刑罰分期執行。

民主黨發表聲明稱,該黨3名前立法會議員尹兆堅、黃碧雲、林卓廷被裁定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被判監,該黨將向他們及其家人提供所需支援。民主黨將不卑不亢,堅定為香港市民發聲,以港人利益為大前提,繼續為市民服務。

首案涉及2018年審議高鐵「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林卓廷及尹兆堅被趕離場時與保安員起衝突,二人同承認一項妨礙立法會人員罪,尹原另被控的普通襲擊罪獲撤回。

尹及黃認藐視獲撤其他罪名

次案則涉2020年5月內務委員會兩派議員衝突事件,尹兆堅與黃碧雲被控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立法會人員及藐視等4罪。尹兆堅及黃碧雲各承認一項藐視罪,控方撤回其餘控罪。

第三、四案涉及2020年10月在環境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期間疑調換選票,尹兆堅、黃碧雲各承認一項藐視罪。黃原再被控多一項藐視罪,獲准撤回。

2020年5月立法會的內務會議經常出現衝突場面。(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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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卓廷在一地兩檢會議上大聲說話

案情指,2018年6月13日,立法會就高鐵「一地兩檢」二讀舉行會議,時任運房局局長陳帆發言時,部分議員離開座位,並大聲說話,以致會議中斷。立法會主席警告該些議員返回座位及保持肅靜,惟林卓廷繼續在座位上大聲說話,因此被下令離開。保安要求林自行離開,但遭林無視。一眾保安遂試圖帶走林,惟他猛力掙扎,並抓緊桌子以阻止被移離,又大叫稱他不會離開。

林被移走時手肘撞到保案員胸口

期間,尹兆堅走近林,從後環抱林以阻止他被移走但不果,保安把林移離座位。當林被保安推到附近樓梯時,他的右肘在糾纏的期間撞到保安員王祥右胸。王同日送院驗傷,被診斷為右胸壁挫傷,即日出院。

內會開會16次未選出主席

就尹兆堅及黃碧雲所涉的案情則指,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間舉行的16次會議中,都未能選出下屆正、副主席。時任內會主席李慧琼在2020年5月8日下午召開特別會議,坐上主席台後,獲多名保安築成防線圍著保護。其後,陳志全、許智峯等多名前民主派議員包圍主席台、叫囂及猛力衝擊防線。

尹持標語牌衝擊防線

其中尹手持寫有「 李慧琼違規越權Utra Vires」字句的標語牌,多次猛烈衝擊防線,並一度用力把身體壓向保安董漢民約半分鐘,又把標語牌擲向李。尹隨後被下令離場,但因感到不適坐在地上,後被醫護帶走。

黃用小型音器高叫口號

至於黃當時則在會議開始後,使用小型擴音器反覆高喊口號,包括「李慧琼奪權」、「李慧琼下台」等,亦在保安防線前方徘徊,阻擾長達22分鐘。期間李宣布休會,恢復會議後黃突然高舉標語牌、喊著口號衝向主席台,同時把身體壓向防線,最後被趕離場。

黃在會上大叫並走到主席台前干擾

尹及黃另被指於2020年10月15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舉行會議,議程為選出下屆主席。會議期間,黃在候選人提名程序結束後,多次在座位大叫:「我舉咗手㗎。非法剝奪提名權」等,並連同許智峯走到主席台前干擾。

許智峯取走選票並蓋多個剔印

該會進行第一次投票時,黃伸手干擾主席台咪高峰,又多翻大叫:「斯文敗類…・咁樣主持選舉呀,不公不正呀!」 等打斷謝發言。同一時間,許伸手取走投票箱內取走4張選票,並在上面蓋印,令選票有多個「剔」號印章,結果導致第一次投票失效,需進行第二次投票。

黃未有投票並把選票放入手袋

及至2020年10月16日,立法會舉行多個會議已選出各委員會下屆主席,包括分別於上午9時、11時舉行的房屋事務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黃在出席房屋事務委員會選主席時,沒有投票,其後用紙覆蓋她沒有投遞的選票,並放入手袋。

黃把選票給尹多投一票

直到下一場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室,黃、尹完成投票後,尹突然表示他仍未投票,一名秘書處事務助理想起尹已經投票,便將此事上報,會議最終需要進行第二輪投票。經點算後,秘書處職員發現首輪投票多出的選票,是黃在上一場房屋事務委員會沒有投遞的選票。換言之,黃當日拿走房屋事務委員會未用選票後,將它交予尹,尹再在環境事務委員會中,使用該選票多投一票,引起會議騷亂。

涉不同事件刑罰需分期執行

羅官判刑時指,林卓廷在2018年高鐵「一地兩檢」二讀期間,被趕離場後與保安發生肢體碰撞,判囚3周;尹則上前阻止,罪責較輕,判囚2周,而黃在2020年10月15日發展事務委員會中搶咪,尹在翌日兩個委員調換選票,明顯有計畫犯案,但沒有影響選舉結果,只涉及些許延誤,二人各囚兩周。此外,2020年5月內會衝突,當時議會場面混亂,違規人數眾多,尹在如此惡劣的環境下,鍥而不捨地衝擊保安防線及掟出標語牌,判囚3周;黃手持擴音器吶喊助威,欲上主席台作出干擾,判囚2周。

羅官總結,三次事件均發生在不同日期,視作獨立事件,所有控罪刑罰分期執行。各人刑期:林判囚3周、黃判囚4周、尹判囚7周。

案件編號:ESCC2993/2018、ESCC757-758/2021、WKCC384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