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煽惑他人投白票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認罪 被判緩刑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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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涉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的選舉期間,在其 Facebook專頁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貼文,煽惑他人在該選舉中投白票,因而被控告。辯方早前爭議涉案條例是否合憲,暫委裁判官戴昭琦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今(29日)在西九龍法院裁定條例合憲。蘇隨即認罪,戴官判刑指接納蘇有極其良好的社會背景,僅因一時愚蠢及對法律認知不足犯案,不會再重犯,判其囚2個月,緩刑18個月。

被告蘇浚鋒(23歲,項目主任),被控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動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罪,指其於2021年10月 30日至12月15日,在2021年立法會換屆選舉,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在「So Tsun Fung」的 Facebook 專頁上轉載「許智峯 Ted Trui Chi Fung」的Facebook 專頁的一個日期為 2021 年 10月 29 日的貼文,而該貼文煽惑在該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任何方式處置給該另一人的選票,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

被告蘇浚鋒承認控罪後,被判監禁兩個月,緩刑18個月。(資料圖片)

裁判官指煽動他人投白票 影響市民行使投票權

就條例是否合憲,戴官裁決指煽動他人投白票等非促進民主選舉,而是期望以有組織的集體力量煽動市民投不投票,甚至影響市民行使投票權,繼而對選舉資源造成壓力。法庭認為涉案條例有合法目的,當中限制亦屬有合法目的之限制。

戴官續指,市民選擇投票與否有多方面原因,非單一的政治主張。市民可從選舉候選人的政綱中獲得資料,他們有能力自己判斷如何投票,而不須他人呼籲,而涉案條文下仍保留討論空間,僅限制、禁止以某種方式表達投白票,即在選舉期間公開表達,而非無限全面禁止。此外,條例不單單針對持有某種立場的人,而市民自行投票、不投票等均屬公民權利,法律僅打擊煽動投白票、挫敗選舉制度的人,故最終裁定條例合憲。

蘇其後承認控罪,案情指,2021年立法會選舉提名期於該年10月30日展開,由當日起直至投票日(即同年12月19日)被界定為該選舉的「選舉期間」。蘇於2021 年10月30日在其個人社交媒體上,轉載許智峯個人社交媒體專頁的貼文,煽惑他人在上述選舉投白票。廉署翌日發新聞稿,指任何人士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即屬違法,而該貼文直至蘇於同年12月15日被捕當天,仍在其專頁上展示。

辯方求情指 蘇因一時愚蠢和對新法例認知不足犯案

辯方求情指,蘇在皇仁書院就讀時為品學兼優的高材生,為學校中文辯論隊隊長,貢獻良多。他在升大學選科時亦未有如其他尖子般選「神科」,反而因興趣和理想,在中大修讀政治與行政學系,及副修新聞與傳播學系,期間因傑出學業成績獲得多項獎項,亦有參與學生組織事務。蘇現今在一間環保團體任職,工作包括教育市民垃圾徵費、源頭減廢等,另不時義務到西貢、離島等地清理垃圾。

辯方續指,蘇因一時愚蠢,及對新法例認知不足犯案。雖然明白此非辯解理由,但經歷本案後,蘇已知道不應再以身試法,不會再重犯。另外,本案無證據顯示蘇行為對2021的選舉有實質影響,或白票數量因而大幅增加。雖然蘇曾提出條例是否合憲的爭議,但相信法庭會接受此非毫無理據的爭議。

此外,廉署表示就有關煽惑他人在2021年立法會選舉中投白票或無效票的貼文展開調查,並按法律意見起訴9人,其中7人認罪,被判囚兩個月,准緩刑18至24個月,另外兩名被告則尚未答辯。

案件編號:WKCC 26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