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隱專員公署拘捕52歲女 因工作結怨學校附近貼起底街招

撰文:黃煦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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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今日(10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52歲中國籍女子,涉嫌未經他人許可披露其個人資料。據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曾在一間學校共事,其後因工作結怨,有人兩度在該學校周邊張貼街招,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並作出針對事主的負面評論。現時被捕人士獲准保釋,私隱專員公署會繼續調查案件。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今日(10日)在新界區拘捕一名52歲中國籍女子,涉嫌未經他人許可披露其個人資料。(資料圖片)

私隱專員公署拘捕一名52歲中國籍女子,被捕人士涉嫌在未經資料當事人的同意下披露了她的個人資料,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第64(3A)條的規定。

根據事件調查顯示,事主與被捕人士在2019年至2021年間曾在一間學校共事,其後因工作結怨。於2022年7月, 有人兩次在該學校周邊張貼街招,當中披露了事主的香港身份證副本,並作出針對事主的負面評論。 案中被披露的個人資料包括事主的中英文姓名、香港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及照片。私隱專員公署表示,被捕人士獲准保釋,將繼續調查案件。

根據《私隱條例》第64(3A)條,如任何人在未獲資料當事人的相關同意下,披露該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而披露者的意圖,是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或披露者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導致該當事人或其任何家人蒙受任何指明傷害,披露者即屬犯罪。任何人違反第64(3A) 條所訂罪行,一經定罪,可被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此外,根據《私隱條例》第64(6)條,指明傷害就某人而言,指對該人的滋擾、騷擾、纏擾、威脅或恐嚇;對該人的身體傷害或心理傷害;導致該人合理地擔心其安全或福祉的傷害;或該人的財產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