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染疫後訪吉野家 被告稱期內未收隔離令 以為罵特首犯法刪貼文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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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店職員涉在明知感染新冠病毒後,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兼到吉野家等餐廳堂食,他否認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案件今(31日)在西九龍法院續審,被告出庭自辯時稱,案發期間,政府並不認可快測結果,他又沒有收到政府發出的隔離令,故認為他有外出的自由。至於他在Facebook上載快測結果、食物照片並留言,之後又把之刪除,他並向警方表示,因不滿政府防疫政策令他失業,才會發布該些資料,後來有網友提醒他或會犯法才刪除。被告今在庭上解釋,他當時理解是罵特首會犯法,才決定刪文。裁判官把案押後至3月8日裁決。

被告雷寶林,41歲,水果店職員,他否認於2022年2月24日至28日期間,自知屬指明傳染病即2019冠狀病毒感染的人,而使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即身處在吉野家、烔記手撕雞、美心MX、海港冰廳、惠康超級市場、百佳超級市場,以及6度乘搭港鐵往返深水埗至尖沙咀或旺角。控方案情指,被告曾在同年2月24日做核酸檢測,至3月4日才收到陽性結果。另外衞生署在2月25日前,並不接受快速測試的結果。

被告雷寶林除了被指曾造訪吉野家,亦有到過美心MX等食肆。(示意圖)

被告稱期內未獲發隔離令

被告自辯時稱,他不爭議在案發期間曾快測呈陽性,有少許不適,且曾到訪涉案地方。他解釋指當時未收到政府發出的隔離令,且政府政策亦指核酸檢測才能作準,快測只供參考,即使快測陽性,也未需要隔離或入院治療。

裁判官李志豪聽罷指他當時理解是否可以「周圍走」,被告表示不同意,稱他只是去一些必須去的地方,如上班、用膳、買日用品等,而非「周圍走去吃喝玩樂」。

2.27做快測已呈陰性

被告續指,他於去年2月24日快測呈陽性,但新聞於2月26日才稱開始接受快測結果,他早在2月27日開始便快測改呈陰性。期間,被告亦曾去做核酸檢測亦是陰性,被告直言:「好坦白講,我唔知我觸犯左599G邊條條例。」

以為罵特首犯法才刪文

控方盤問指被告於補錄口供時,曾向警員表示:「因為我當時不滿政府的防疫措施,導致我失業,所以我一時意氣用事,而自己又中左陽性,所以先Po上網。」控方又指警方曾展示一張Facebook截圖,顯示有網民回覆被告帖文指:「你好,雖然我唔識你,但見你群組見你食吉 X 家,怕你俾人拉,之前有人因為類似嘅原因被捕,建議del po(刪除帖文)」,控方質疑被告非因生活所需光顧吉野家。被告解釋指,他當時的確因不滿林鄭月娥罵對方,故當有網民留言提醒時,他的理解是罵特首會犯法,所以才決左刪除貼文。

戴口罩做檢測是公民責任

控方證據顯示,被告於2月24日先後進行深喉唾液、核酸檢測,事後分別呈陽性及陰性。控方質疑被告當時已自認相當可能受感染才會兩度檢測,被告雖同意因快測陽性才外出檢測,但認為僅「一半一半」機會。控方另指被告曾向警方表示,他快測陽性後會戴功效更好的口罩,盡可能減少出街,可見被告知道自己應該要隔離。被告則反駁稱,以上所說僅為公民責任,無收到認可檢測結果下,減少外出、戴口罩等均很正常,但公民責任與法律不同,刑事檢控的定罪門檻應很高。

控方質疑被告失業無必要搭港鐵

控方最後質疑根據錄影會面紀錄,被告案發時本沒有上班,所以根本無必要乘地鐵到尖沙咀、旺角。被告則稱當時有做散工,並可從手機找到相關記錄證明。惟被告最終未能找到任何紀錄,但仍強調他因工作才會乘搭地鐵。

案件編號:WKCC 2950/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