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李慧詩未同意訪問片輯錄:我不會看 亦不鼓勵你看

撰文:陳淑霞 江麗盈
出版:更新:

追蹤六位英華女學校學生成長故事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近日掀起爭議,兩名受訪女生向傳媒表明曾拒絕該片公映,惟校方未有尊重其意願。在片中短暫出現的單車運動員、「牛下女車神」李慧詩今日(5日)在社交平台撰文指,片中她接受訪問的片段是在2016年1月日本亞洲場地單車錦標賽時的訪問情況,她形容當時導演張婉婷的發問內容古怪,與比賽完全沒有關係,而張婉婷事後未獲同意便將影片剪入紀錄片,形容自己是「被通知」成為電影的一部份。李慧詩又表明,「這部電影,我不會看,亦不鼓勵你看。」

▼《給十九歲的我》影片截圖▼

+4

單車運動員、「牛下女車神」李慧詩今日在社交平台撰文,首句便寫道「氣在心頭」,她指年初獲悉《給十九歲的我》有她,初時並無放在心上,以為只是對白有她的名字,後來才獲電影觀眾告知,是片中有她的一段訪問。

李慧詩指,該段片段是2016年1月在日本亞洲場地單車錦標賽的一次訪問,她直言事隔多年已不太記得當時的情況,但只記得兩件事,一是日本組委會問我會否接受香港傳媒訪問,而為著不想記者難做,一般賽後訪問她都同意進行;二是導演張婉婷發問的內容很古怪,跟比賽完全沒有關係。李慧詩表示,因為她不是平時訪過我們的記者,當時只是心中暗想「大概是她沒有經驗吧」。

「牛下女車神」李慧詩《回應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爭議。(李慧詩FB專頁截圖)

李慧詩又在文中提到,自己是「被通知」成為電影的一部份。有同事問她是否忘記張婉婷曾說過的話,她直言自己平時很謹慎,希望向贊助商負責,不會輕易接受任何形式的拍攝,續指自己由優先場想到現在,都難以用「忘記」去說服自己。

她在文中明言,從來不會擅自答應商業活動及出鏡,如果當時記者真的有告訴她會將片段放上電影螢幕,「我一定會先化妝,然後問准體院同事再進行拍攝。」

她續提到,曾被問及是否轉型拍電影,令她「一頭無緒」,她曾經找體院公關幫忙,但因香港沒有肖像權,且片段由張婉婷所擁有,對方放上螢幕並無犯法,且片段已經公映,追究也沒有太大意義,但她質疑「沒有犯法,是否代表那是對的?沒有犯法,是否就不用當事人同意?那怕是事先『知會』一聲以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都省去呢?」

沒有犯法,是否代表那是對的?沒有犯法,是否就不用當事人同意?那怕是事先「知會」一聲以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都省去呢?
李慧詩

她在文末指,自己只是佔電影片段十來秒,是「紀錄片」中最「不知所為」的一員,又指為甚麼自己會在電影中「存在」,相信大家心裏有數。她表明,「這部電影,我不會看,亦不鼓勵你看。」也懇請其他人不用再追問她有關《給十九歲的我》的情節。

張婉婷導演與五位《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的女學生,一同回到母校英華女校出席「《給十九歲的我》感恩大會」。(資料圖片/陳順禎攝)
電影紀錄幾位女同學在大時代下的轉變。(《給十九歲的我》影片截圖)
張婉婷推出紀錄片新作《給十九歲的我》,繼早前在網絡上被優先場觀眾發文負評,在張導加入「推廣香港新優勢專責小組」後,更引發網民呼籲杯葛。(《給十九歲的我》電影海報)

李慧詩在社交平台撰寫的全文:

氣在心頭。
不要再問我有沒有看過《給十九歲的我》。
今年年初,有粉絲Inbox 我,電影《給》有我的份兒,我初時沒有放在心裏,以為只是對白加入我的名字。後來,愈來愈多看過這部電影的觀眾告訴我,電影的內容不止於對白,是一段訪問,當時並未知道那是甚麼片段,但擔心他們會斷章取義,便致電給體院同事,問問該如何處理這件事。
體院同事後來在網上找到該片段。
那是在2016年1 月在日本亞洲場地單車錦標賽的一次訪問,訪問記者正是導演張婉婷女士。事隔多年,我當然不太記得當時的情況,只記得兩件事:第一,日本組委會問我會否接受香港傳媒訪問,一般賽後訪問我都同意進行,因為不希望記者們難做,所以我通常會答應;第二,當時張女士發問的內容很古怪,跟比賽完全沒有關係。因為她不是平時訪過我們的記者,我只是心中暗想:大概是她沒有經驗吧﹗
公司同事說可能是我忘記了張女士曾說過的話,可能她會得到我的同意將訪問用作紀錄片,甚至放上電影公映。是我忘了?我的記性不太好,這段時間,我不斷問自己,是我忘記了?平時我都很謹慎,希望向我的贊助商負責,不會輕易接受任何形式的拍攝。我質問自己,我忘了嗎?每個月都有訪問,我真的忘記這次訪問的用途嗎?
由優先場想到現在,我都難以用「忘記」去說服自己。片段是用作紀錄片和電影用途,我怎可能忘記呢?更何況,我從來不會擅自答應商業活動及出鏡,如果當時記者真的告訴我,他們會將片段放上電影螢幕,首先,我一定會化妝,然後我會問准體院同事再進行拍攝。
我是「被通知」成為電影的一部分。
每一天都有看過《給》的人問:「你看了沒有?」有 Fans 問我會否轉型拍電影,我一頭無緒。作為運動員,遇上這些事都會找體院 PR 幫忙,就如學生有事會找老師一樣,但同事說她幫不了忙,香港沒有肖像權,該片段由張女士所擁有,她將之放上螢幕,沒有犯法。而且片段已經公映,追究也沒有太大意義。
沒有犯法,是否代表那是對的?沒有犯法,是否就不用當事人同意?那怕是事先「知會」一聲以尊重當事人的「程序」都省去呢?
我只是佔電影片段十來秒,是「紀錄片」中最「不知所為」的一員,我為甚麼會在電影中「存在」相信大家心裏有數。這部電影,我不會看,亦不鼓勵你看。我懇請我的朋友、FB/IG Fans、大學講師和同學們不用再追問我所有有關《給十九歲的我》的情節。
謝謝。

《給十九歲的我》發生甚麼爭議?

兩位被拍攝的主角學生,均指不認同公映,詳情按此

阿聆提出甚麼質疑?

她認為學校和攝製團隊無尊重學生反對公映的意願,只引用法律解釋。詳情按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