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十九歲的我|兒童權利委員會發聲 冀社會思考如何有效保障兒童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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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掀起爭議,尤其是同意書是由家長簽署。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今日(7日)撰文表示,在欠缺強烈的兒童權利觀點及完善的保障兒童系統下,容易依賴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孩子簽署同意書或做決定,惟《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需尊重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希望今次事件能推動香港社會思考及討論,如何有效保障兒童參與電影、電視劇、表演、廣告、紀錄片、研究和諮詢,並促請政府或兒童事務委員帶頭檢視和引入相關指引和制度。

委員會又指,相信導演決定暫停公映是「好的開始」,期望導演、校方、參與拍攝的女生、與英華所有師生可在兒童友好的氛圍下,進行坦誠的對話,尋找合適解決方案。

▼2月5日 《給十九歲的我》暫停公映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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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今日以「我們在《給十九歲的我》電影紀錄片爭議中上了兒童權利的寶貴一課」為題撰文,提到該片大受好評,但其中一名受訪女生向媒體透露,紀錄片是在違返她的意願下進行公映,令香港社會震驚。

委員會指出,任何兒童參與活動,尤其是研究、諮詢、以文字或圖像的形式記錄兒童的觀點、感受和經歷,都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議題,需要謹慎處理。由於兒童身心能力尚未完全發展成熟,較易被大人傷害和操縱,所以學術界及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都有制定相關要求及指引。

任何兒童參與活動,尤其是研究、諮詢、以文字或圖像的形式記錄兒童的觀點、感受和經歷,都是一個非常敏感的議題,需要謹慎處理。
香港兒童權利委員會

委員會表示,相信導演決定暫停公映是好的開始,期望導演、校方、參與拍攝的女生、及英華所有的師生可在兒童友好的氛圍下,進行坦誠對話以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委員會又提到,希望香港社會不只著眼於電影的爭議上,更要從兒童權利角度和兒童的最佳利益原則思考,期望今次事件可推動香港社會思考及討論,如何有效保障兒童參與電影、電視劇、表演、廣告、紀錄片、研究和諮詢,同時兼顧創作和表達的自由。

▼2月5日 《給十九歲的我》導演張婉婷回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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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著簽署同意書,該會認為,在欠缺強烈的兒童權利觀點和完善的保障兒童系統下,容易依賴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為孩子簽署同意書或做決定,然而《兒童權利公約》明確指出需要得到尊重兒童表達意見的權利,並應根據他們的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應有的看待。

該會續稱,本港社會常常存有誤解,認為兒童太幼稚,不能自己作決定,而對兒童權利加以抨擊,促請政府或兒童事務委員會應帶頭檢視和引入守護兒童的指引和制度。

▼2月6日 英華女學校《給十九歲的我》風波後首個上學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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