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欲向9脫罪被告發拘捕令 上訴庭拒絕申請 並拒保密裁決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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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早前就兩案涉及理大衝突的案件中,合共9名被告被裁定相關罪名不成立,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律政司其後向上訴庭單方面申請,要求法庭發拘捕令,把他們帶到法庭,處理其保釋限制。上訴庭法官早前在非公開的聆訊下聽取陳詞後,今(10日)頒判辭指,多名被告在案發至審訊的三年間,其生活已受很大影響,同時他們以往亦遵守保釋條件,認為是次不需向他們施加保釋條件,因此拒絶律政司的申請。

上訴庭重申各被告已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判辭亦透露,控方曾提出,若是次申請獲批,法庭可公開裁決;若不獲批,則不應公開,因涉案被告可能知律政司曾作申請,之後會離開香港。惟上訴庭認為,該些被告已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們自然可以離港,因此認為無論裁決為何,都應該公開裁定。

8人涉尖沙咀科學館廣場非法集結

首宗上訴案涉及的8名被告分別為羅曉峰、蔡希霖、杜俊興、鄧子健、彭永強、麥俊彥、周浩泓及葉自傑,原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一帶非法集結。

另一女被告已離港

至於另一上訴案涉及的被告為歐育婷,她原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參與暴動。判辭透露,歐已離港,律政司因此撤回針對她的申請。

眾被告年輕無案底過往亦守保釋條件

就非法集結案,律政司早前陳詞指,望法庭發出拘捕令,把被告帶到法庭,然後由法庭施加保釋條件,包括不准離港。上訴庭法官卻指,涉案被告年青和沒有案底,他們案發至審訊的三年間,生活大受影響,期間不准離港,需定期到警署報到和守宵禁令。而上訴庭法官亦指,律政司上訴需時,若法庭向被告施加保釋條件,將會在一段長時限制他們的自由,最終駁回律政司的申請。

法官亦指,律政司現時提出的上訴理據籠統。律政司在未有原審的謄本下,便提出上訴,予人印象是次申請草率(perfunctory)。

案件編號:CACC13、1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