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區議會選舉落敗者 認未按時交選舉申報 官信法律意識弱判社服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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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曾參與2019年區議會選舉並落敗的候選人胡健南及王鑑賢,涉嫌未按法例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遭廉政公署起訴。兩人早前承認控罪,案件今(22日)在東區法院判刑,裁判官林子勤接納王「思想簡單」,與胡因「法律意識薄弱」才會犯案,兩人皆有悔意,判他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名被告:胡健南,44歲,公司秘書;及王鑑賢,38歲,健身教練;各承認一項沒有按照《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7條規定,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罪名,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38(1)條。

兩名被告。(詳看下圖)

王低估法律後果才犯案

裁判官林子勤引述求情指,被告王鑑賢是因「思想簡單」,低估法律後果才會犯案,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他已感深切懊悔。被告胡健南的報告則指其在事件中「上了一課」,同樣是因法律意識薄弱犯案。林官最後接納二人有悔意,並得到家人支持,終判處他們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兩人未於限期內交選舉申報書

案情指,胡健南及王鑑賢於2019年10月16日遞交區議會選舉提名表格,兩人其後接獲候選人資料冊,當中有提醒他們須於2019年12月29日或之前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選舉事務處於上述法定限期內未收到二人的選舉申報書,遂於2020年1月中將事宜轉介廉署,廉署隨即展開調查。

兩人分別於同年向高等法院申請命令,以延後提交選舉申報書。法院分別於2022年8月及9月拒絕向二人批出申請。

胡以為申請選舉資助才要交申報書

案情續指,兩人在警誡下均承認沒有向選舉事務處提交選舉申報書。胡健南聲稱他以為提交選舉申報書的目的是為申請選舉資助,由於他未能取得足夠票數以申請選舉資助,因而沒有提交選舉申報書。王鑑賢則聲稱不知道有關規定,並把所有選舉工程事宜交由選舉代理人胡健南處理。

案件編號:ESCC222、22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