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關員申房津貼訛稱物業自住 認騙取16萬元 判社服令240小時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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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關員在申請房屋津貼時,訛稱他在用以申請的元朗物業居住,從而騙得16萬元津貼,期後被揭發該物業在他獲發津貼期間,一直放租給不同租客,廉署經調查後控告他欺詐罪名。該關員早前認罪,案件今(1日)在屯門法院判刑,裁判官黃國輝指被告認罪並有悔意,亦已向政府全款歸還,判他社會服務令240小時。

被告彭子康,46歲,海關總關員,承認一項欺詐罪名,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及一項串謀詐騙罪名,違反普通法。

案情指,彭在2017年1月向庫務署申請自置居所資助計劃(資助計劃)下的房屋津貼,該項申請涉及一個由他與母親鄧玉芳共同擁有的元朗物業。他當時是高級關員,他於2019年2月晉升為總關員。

計劃規定用以申請的物業需為自住

該計劃列明,申請人每月可獲發津貼以償還物業按揭貸款,為期最長120個月,但涉及的物業須為自住,且不得出租或分租予他人。

庫務署批准彭的申請,並於2017年6月起每月向他發放約3,900元津貼。惟庫務署於2020年10月發現彭按揭戶口年度結單上的通訊地址,並非上他用作申請津貼的地址,懷疑他違反入住規定,遂對他展開調查,並要他提供有關遵守入住規定的書面確認,以及水費和電費單副本等。

彭曾回覆庫務署稱有遵守規定

彭曾回覆庫務署稱有遵守規定彭回覆時聲稱有遵守入住規定,並提供水費及電費單,但單據登記人屬另一人。他訛稱對方為一名曾入住該物業的遠房親戚,其後已遷出,並附上將水電帳戶轉為他名字的申請文件。

廉署調查揭單位曾放租

庫務署將案件轉介廉署調查,並發現彭的母親鄧玉芳於2016年8月至2021年2月期間,把單位出租給不同租客,彭則居於另一物業。彭訛稱為遠房親戚的人士,其實是其中一名租客。彭曾指示其母叫該租客更改單位水電帳戶的註冊,以應付庫務署調查。如庫務署得知彭不合規格,不會向彭支付16萬元房屋津貼。

案件編號:TMCC 1733/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