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違停業令續營業 東主經理指囚9周太重 上訴獲減刑至3及2周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尖沙咀一間樓上酒吧於2020年4月疫情期間,在酒吧停業令下繼續營業。酒吧的董事和女經理被裁定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被判囚9星期。兩人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今(22日)駁回定罪上訴,並認為須判即時監禁,以儆效尤,但原審判刑期明顯過重,改判二人分別入獄3及2星期。

兩名上訴人:林鉑泓(酒吧東主),吳騰(女,酒吧經理)。他們被控於2020年4月10日,作為餐飲業務負責人,沒有遵從指示關閉金馬倫道華懋金馬倫中心三樓「Virgo」酒吧。

上訴人林鉑泓及女吳騰。(資料圖片)

爭議店內部部份地方與酒吧有別

上訴人爭議原審裁判官裁定涉案場所是「酒吧」時,忽略一些客觀事實,如該店有些地方與一般酒吧有別,場所持有的酒牌,其業務性質列明為「Bar and restaurant」,案發時亦有供應食物給客人等。

官指提供食品與酒吧小食相符

惟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可考慮案發時的環境情況,如場所內的範圍、擺設、售賣酒類比例等推論。法官認為,涉案場所可供應旳食物,與一般酒吧會供應的小食相符;此外,林在警誡下亦以「酒吧」形容其店舖,因而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涉案場所主要售賣酒精飲品,並供客人就地享用,其裁決合情合理。

女經理認生意困難搏一搏

判刑方面,上訴人指案發時飲食業被疫情弄得叫苦連天,他們希望可以營業幫補租金,故決定拉下半閘,只做熟客生意。女經理吳騰被捕後亦稱,社運令生意困難,意圖「博一博」。她不肯定經營模式是否犯法,但是手停口停,爲了生計,未有多想風險問題,吳並非明知故犯。

須判囚但9星期明顯過重

法官又指,涉案場所位於商廈3樓,連同25名顧客,案發時共有32人在店內,當時新冠疫情持續爆發的初期,傳播風險日益增長。法官認為,判處即時監禁,以儆效尤,是恰當的判刑,但9星期監禁屬明顯過重,考慮兩名上訴人知悉繼續營業是違法,林又是公司唯一董事及三名股東之一,吳則是受薪的僱員,認為兩人恰當刑期應分別是3及2星期。

案件編號:HCMA2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