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有條件釋放擴自願入院刑事暴力傾向者 醫生:平衡權益

撰文:呂穎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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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今(27日)開會商討「有限度釋放」機制檢討,醫衞局副局長李夏茵會後表示,同意「有條件釋放令」擴大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傾向者,另至少每兩年審視一次病人的「有條件釋放令」。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阮淑茵認為,幸局方未有將條例涵蓋有自殺傾向的患者,重申此舉並不能協助相關患者。她亦憂慮,擴闊範圍後亦會減少患者求醫的意慾,「而家我哋勸患者求醫已經好難。」港大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則預料,現時範圍擴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傾向者,是平衡過病人自由及治療權利兩方而作的決定。

至於覆核年期方面,有限度釋放病人家屬陳小姐(化名)則擔憂,現時醫護人手緊張,要求醫管局每兩年覆核個案未必可以落實,重申應為有限度釋放令設限期,如屆滿則取消。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今(27日)開會討論,「有限度釋放」機制檢討。(資料圖片/余俊亮攝)

現時《精神健康條例》下,精神病人須有刑事暴力病歷或有使用刑事暴力傾向,同時被判強制入院,倘病情好轉而醫生診斷認為適合後,可發出有條件釋放令,制定指明條件規限將該病人釋放,而要取消有條件釋放令,則要求病人自己申請覆核,局方並不會定時檢視釋放令。

醫衞局副局長李夏茵在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的會後表示,同意有條件釋放令擴大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傾向者,而自願入院的病人即使在住院期間曾作出暴力行為,醫生亦可發「有條件釋放令」。

部份病人可由兩年審視一次 縮短至一年一次

另外,李夏茵亦表示,會就「有條件釋放令」主動設覆核期,醫管局跨專業團隊至少每兩年審視一次病人的「有條件釋放令」,又提到每名病人的需要不同,可能有病人可以一年覆核一次。

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阮淑茵認為,幸局方未有將條例涵蓋有自殺傾向的患者,重申此舉並不能協助相關患者。她解釋,自願入院者大多都有自殺傾向,如被強制要求服藥等,反而令其更感受到壓迫。她舉例指,曾有學童因有自殺傾向,被要求在學校社工面前服藥,最後學童選擇在學校結束生命,強調「有限度釋放」不適合自殺傾向患者。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阮淑茵。(資料圖片)

她憂慮,擴闊範圍後亦會減少患者求醫的意慾,認為現時醫護人手已經不足,反建議應集中人手處理現時的有條件釋放病人,「而家我哋勸患者求醫已經好難。」她亦指,醫管局每兩年覆核個案的期限較入院病人長,認為應與入院病人看齊,每一年覆核一次個案。

另一精神健康諮詢委員會委員、港大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則料,現時範圍擴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傾向者,是平衡過病人權益及治療兩方而作的決定。他解釋,如擴闊至所有自願入院或有自殺傾向的人士,數目則會很多,故擴至自願入院有刑事暴力傾向者更佳。

港大臨床醫學院精神醫學系講座教授陳友凱。(資料圖片)

他認為,現時政府只是提出方向,未有時間表,但要增加人手則很困難,「如果加唔到人手,前線壓力會好大。」他又不認同,醫管局會訂立臨床指引和守則,病人在符合指定臨床條件可由注射藥物改為口服藥物,因注射藥物並不一定比口服藥物差,「有啲病人覺得我打針,一定係差過食藥,但其實唔係。」他認為,局方不應給予此錯覺,讓病人認為注射藥物是監測病人有否服藥,而是向病人講述口服藥物及注射藥物分別,讓病人自行選擇。

至於覆核年期方面,有限度釋放病人家屬陳小姐(化名)則擔憂,現時醫護人手緊張,要求醫管局每兩年覆核個案未必可以落實到,重申應為有限度釋放令設限期,如屆滿則取消。她亦批評,政府在制定政策是未有讓病人組織參與,擔心擴闊相關條例後,有更多病人會合資格列入「有限度釋放」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