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恆警署內向警員吐口水 官斥無疑是一種挑釁 判周入獄兩星期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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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周永恆疑與妻子爭執時出言恐嚇,周因而被捕,他又拒配合警方打指模,更向警員吐口水。周早前承認襲警及抗拒警員罪,求情稱案發時驚恐症發作,羈留期間需要求醫。案件今(21日)在屯門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不論周案發時是否一時魯莽,他於警署內在警員押解下向警員吐口水,無疑是一種挑釁,又批評他當時時行逕是罔顧衛生風險,判他入獄2周及罰款2千元。

周在聆訊期間一直低頭,步入犯人欄前轉身向旁聽席的太太作出心型手勢。

被告周永恆(38歲)承認於2023年4月20日,在元朗警署報案室內,抗拒正當執行職務的偵緝警員9085;並在警署報案室外襲擊偵緝警員9085。他原另被控刑事恐嚇其妻,獲控方撤銷控罪。

庭上指周志恆上庭前一天仍在吸食大麻。(葉志明 攝)

拒打指膜或受病情影響判罰款

張官判刑時指,周的首項控罪涉及抗拒警員打指模,他過往曾涉管有毒品及普通襲擊,理應清楚知道打指模是必須程序,案發時卻不止一次激烈反抗,但相信他的驚恐症病情可解釋其過激行為,這項控罪可以罰款了事,判罰2千元。

吐口水有傳播病毒風險

至於第二項控罪涉及吐口水襲警,張官認為情況截然不同,當時周拒絕打指模事件已過兩小時,應有足夠時間冷靜情緒,亦知道將被安排入院,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周當時表現平靜,沒有受到挑釁,卻無故向警員吐口水。張官批評,不論周是否如辯方律師所說般一時衝動,其行為亦無疑是挑釁警權。再者,眾所週知口水存在傳播病毒風險,周當時近距離向警員吐口水,實屬罔顧衛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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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恐嚇妻子被捕

案情指,案發前數天,周因恐嚇妻子被捕,期間他要求送院治理。及至案發當日,周再被帶返警署,涉案警員要求他去打指模,周在警員多次警告下仍拒絕配合,因而再次被捕。其後,周又再次要求送院,獲安排坐擔架床離開警署,他途徑報案室時,向該名要求他打指模的警員吐口水。

求情稱不時會驚恐症發作

辯方求情指,周去年底接受腦腫瘤切除手術,自此不時會驚恐症發作,需到精神科中心治療。案件源於周與妻有情緒病,警員卻直接帶他打指模,他認為打指模即代表他有罪,因此感到委屈。周最終由4名警員抬入指模房,其後被抬離房間時,向值日官投訴被警員襲擊,因而再被送院,沿途見到該警員,一時「火遮眼」便向他吐口水。

案件編號:TMCC86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