披露警司游乃強受查罪成 林卓廷上訴指涉公眾利益 屬合理辯解

撰文: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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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遭判囚。林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今(10日)開庭處理。林的代表大律師指,游當時因721事件被廉署調查,事後又獲警方委派調查721事件,林認為當中涉及「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嫌,此事關乎到公眾利益,若當局不正視問題「係咪會出現821、921?」故林當時披露游被查一事,符合條例下的合理辯解,應予脫罪。暫委法官游德康聽取陳詞後,將在3個月內宣判。

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他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

林一方指 游乃強被質疑「自己人查自己人」 關乎公眾利益 構成合理辯解

林的代表大律師沈士文今指,根據案件控罪,若披露的消息關乎「公共秩序或安全的嚴重威脅」,則可構成合理辯解。而在本案中,游在721當晚曾帶隊入南邊圍村調查,並稱無人持械,及後他因在721事件中涉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而被廉署調查,但警方又委派他統籌721調查,變相「自己人查自己人」。

沈解釋,林認為這關乎公眾利益,故向公眾披露游被查一事,因721事件本已是「公眾好大焦點」,而游受查後仍被指派去「查自己人」,若當局不正視問題,「係咪會出現821、921,警察係咪會再做呢啲嘢呢?」即使該披露可能會導致重要證據流失或涉案人士潛逃,公眾利益仍然大於這些疑慮。

沈又指,涉案罪行要旨是明知而披露受查人正就賄賂罪受查屬違法,重點在於該披露必須與賄絡罪有關,但林當時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倘若律政司主張被告知悉受查人因涉賄絡罪受查,而他沒有披露受查人涉賄絡罪,同時也不能對外披露受查人身分,變相「無限擴大」控罪,不可能因知悉游正在受查便「唔可以再提呢個名」。

律政司一方指 林當時披露游受調屬不必要 與公眾利益無關

沈認為,原審錯誤裁定林披露游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受查,會令人推敲到游亦涉貪污,並舉例指廉署調查一宗貪污案時,可能揭發其他罪行,例如偽造文書、偷竊等。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淑文則指,若果有人心智肚明另一人正被廉署調查,而刻意披露受查人身分及受查一事,即使他沒有提及所涉罪行,仍足以入罪。但林一方主張只要沒有披露受查人涉及什麼罪行,便不會入罪,這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無法保障廉署調查隱密性,亦令法例效力蕩然無存。

針對林就合理辯解的說法,陳指林在記者會上已明確表達警方「自己人查自己人」,已能達到他希望警方收回成命的目的,而且林亦同時作出一連串行動,包括去信警方、入稟法院等,他進一步披露游正受廉署調查根本不必要,亦與公眾利益無關。

案件編號:HCMA34/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