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籲參與六四集會脫罪 控方指刑事案不能挑戰警決定求翻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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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發文,呼籲市民參加被禁止的2021年六四集會。她原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她在高等法院提上訴後被裁定得直,獲撤銷控罪。律政司向終審法院提上訴。案件今(22日)在終院聆訊,律政司的代表強調,被告不可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若提出該爭議,應透過司法覆核提出,強調此途徑處理合法性問題才合適。法官押後裁決。

鄒原審時罪成囚15個月

女被告鄒幸彤,原被控於2021年5月29日至6月4日期間,煽惑他人明知而非法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警方未有批准該次六四晚會,鄒被指於社交媒體及報刊發表煽惑他人參與六四活動的文章。鄒在裁判法院被判罪成,遭判囚15個月。

鄒幸彤在高院上訴時獲撤銷煽動集會罪名,律政司不服裁決,在終院提上訴。(資料圖片)

高院官指警未確立合法性撤鄒罪名

鄒被定罪後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認為,鄒可以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警方未能確立其合法性,因此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不屬犯法,故裁定鄒上訴得直。

爭議是否可在刑事審訊挑戰警方決定

聆訊就兩法律爭議作爭議,包括被告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時,可否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決定,該決定經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確認;若辯方可挑選該決定,法庭應以甚麽準則考慮。

有上訴委員會處理被禁集會或遊行決定

律政司代表陳詞稱,據立法原意,被告不容許在刑事審訊中,挑戰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警方作相關決定時,會闡述理據。相關人士可上訴至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不是行政機關一部份,其主席為退休司法人員,此情況可確保該決定在衡量市民的集會等權利後,符合相稱性測試。

挑戰警方決定可提司法覆核

此外,禁止集會的決定可透過司法覆核挑戰,除了組織集會的人可申請覆核,任何有相關資格的人亦可提出。律政司代表認為刑事審訊不適合處理該議題,並解釋刑事審訊有其限制,包括未必有足夠資料。而面對刑事檢控的被告可以提出司法覆核,刑事審訊或需押後等候覆核結果。

官質疑鄒被奪抗辯權利

法官李義指,是次上訴委員會於2021年5月維持禁止集會的決定,鄒當時不涉其中,質疑為何她4月後面對刑事審訊時,被剝奪其抗辯的權利,不可挑戰警方禁止集會的合法性。律政司代表強調,她可透過司法覆核處理。

控方強調警當時決定合理

就高等法院張慧玲認為,控方未能確立禁止集會的合法性,律政司認為其裁定錯誤,並指新冠病毒具高度傳染性,參加集會的人數可達數萬人,即約1個百分比的香港人口聚集在維園數個足球場,期間會叫口號等。警方考慮該等因素,作出合理評估後,才作出禁止集會的決定。

鄒爭議被告可提出合理辯解

鄒幸彤的律師陳詞指,控方需證明控罪元素,包括警方禁止集會決定的合法性,被控的人可提出合理辯解,當中亦涉相稱性測試。律政司指應透過司法覆核處理合法性問題,鄒反駁稱提出司法覆核涉及資源及申請法援等問題。

另外,律政司指警方考慮疫情等禁止集會,鄒的律師強調,若警方有此擔憂,可提出措施,如限制參與集會的人數,但警方未有這樣做。

案件編號:FAMC 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