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如心遺產案 建議設兩架構作監管 高院開庭處理方案細節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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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華懋集團龔如心留下千億遺產,高等法院去年處理遺產管理方案,律政司司長建議設立遺產監管機構和遺產受託人兩層架構。案件今(5日)在高等法院繼續處理方案的條款,遺產管理人建議在華懋集團相關公司的董事局,應有兩名受託人的理事為董事,以掌握公司的資訊。

法官聽取陳詞後裁定,在新信託基金成立時,華懋集團相關公司的董事局,有兩名成員代表遺產受託人,但該成員不一定為受託人的理事,可以派出代表,其後可因應情況作作出變更。法官將於日後頒發判辭,解釋理據。

受託人負責運作 監管機構作監督

由於法庭早前裁定,華懋慈善基金未能滿足財政穩健的條件,不符出任遺產受託人的資格,遺產管理方案由律政司司長及遺產管理人合力制定。律政司司長早前建議,設立遺產監管機構和遺產受託人兩層架構,前者負責監督後者的運作;遺產監管機構有不少於3名但不多於6名的成員,遺產受託人將有9名理事會成員。

龔如心遺產案﹕今在高等法院處理細節。(資料圖片)

管理人提議受託人應有華懋董事局的代表

代表遺產管理人的律師陳詞稱,龔如心的遺囑列明,希望壯大華懋集團,因此認為華懋集團的相關公司董事局,應有兩名受託人的理事,並解釋現時方案中,受託人和華懋之間欠聯繫。

律師續指,理事加入董事局後,可以及時知悉公司的商業決定,若有錯誤的投資決定,可以及時處理。律政司司長一方認為,這做法是參與華懋的日常運作。遺產管理人不同意,又指若受託人只是派代表入董事局,可能會出現溝通出錯或延誤的問題。

律政司指方案是訂立原則

律政司司一方則認為董事局不需加入受託人的理事,指方案是訂立原則,又認為即使董事局不加入理事,受託人仍可履行其責任。

案件編號:HCMP 85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