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涉721暴動|林以為警方幾分鐘內到 叫白衣人企喺度是反話

撰文:凌子淇
出版:更新:

元朗721事件,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名「非白衣人」被控暴動案續審。林卓廷今(7日)繼續自辯,林解釋當時叫付費區的人「頂住」,是怕在閘外的白衣人會衝入,他指當時進退兩難,閘外充滿白衣人,衝出去如同「送死」,但返回月台又怕白衣人衝閘,且當時覺得警方應數分鐘內會到,故希望能盡量保護市民,若警方到場並指示逃生路線,他會毫不猶豫叫市民離開。

林又解釋他曾向白衣人大叫:「警察而家嚟緊,你哋全部企係度!」他稱這是「反話」,若白衣人肯走:「我都唔知幾高興。又稱:「如果跪喺到佢肯走呢,我即刻跪喺度啊!」

林卓廷指當日在元朗站的情況進退兩難,若有警員在場指示逃生路線,會毫不猶豫叫市民離開。(資料圖片)

曾有白衣人打開閘口嘗試進入

辯方今繼續播放案發當日林卓廷FB的直播片段,片中林曾在元朗站付費區高呼:「企翻前面,頂住佢!」他在庭上解釋,片段較早前曾有白衣人打開閘口嘗試進入付費區,有感這是危險先兆,若白衣人覺得閘內群眾是容易攻擊的對象,那便更大機會衝入閘內襲擊市民,故他當時呼籲付費區內人士阻嚇白衣人,並用了「頂住」的防守性字眼。

縱想離開亦已身不由己

被問到有否想過離開付費區,林自言當時和其他閘內人士已被包圍,縱想離開卻身不由己。若然離開只有兩路可選:出閘或返回月台,但當時白衣人尚在付費區外,出閘極其兇險:「我覺得係送死。」若沿樓梯返回月台,又擔心白衣人會衝進付費區。

當時認為警方會在幾分鐘內到達

林續指警方一早知道「吹大雞」事件,他又已聯絡警民關係組的鄧警長,加上元朗站周圍都是閉路電視,港鐵得悉必會聯絡警方,故當時認為警方會在幾分鐘內到達。警方到達前,他不會知道有何安全撤退路線,而且他一直擔心市民安危:「咁市民都未有安全路線返屋企,咁我又點可以自己走咗去呢?」

若有警指示逃走路線會叫市民離開

林又提到自己在現場亦想盡量保護市民,及阻止個別白衣人襲擊,有感保護市民的工作尚未完成:「佢哋仲係咁危險,我又點可以係佢哋危難之中,自己走咗去呢?」他強調如果當時警方到達後,能夠指出安全路線:「我即刻毫不猶豫呼籲大家跟警方嘅逃生路線走囉。」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10

官問有否想過再報警

法官陳廣池追問,林曾否想過自己或叫助手莊永輝及冼卓楠再報警?林指沒有,解釋警方早知事件:「咁大件事仲要靠我哋同事去追佢?」加上情況相當慌亂,他把手機交給冼卓楠做直播,無法使用手機報警,他坦言對此感到後悔,若有「水晶球」 的話,便會叫冼用自己手機直播。他承認沒有想過要用別人手機報警,後來亦得悉當天其實有無數報警電話。

官問林為何不分批疏散閘內人乘車離開

陳官之後再問,林何不分批疏散閘內的人乘車離開?林直言若有安全逃走路線,他會呼籲閘內人士盡快離開,但當時沒有安全的逃走路線,他亦擔憂白衣人衝進付費區,尤其是落單乘客若被他們圍毆,則會「好大件事」,因為「啲棍咁樣打法,可以打死人㗎。」他反問:「我冇一個安穩嘅逃走路線,我點咁做呢個呼籲?」

叫白衣人企喺度係反話

至於片中林向白衣人大叫:「警察而家嚟緊,你哋全部企喺度!」林解釋這只是「反話」,並非心中所想,若果白衣人離開:「我都唔知幾高興。」又說:「如果跪喺到佢肯走呢,我即刻跪喺度啊!」他又反問:「如果我調轉嚟講,警察嚟緊啊,你哋快啲走,會唔會更加奇怪啊?」

官看片問林有否叫人去救倒地女子

片段另見林曾一度打開付費區閘口,林指當時想救一名閘外倒地女子,但一開閘門已有數名白衣人走近,所以不敢走出付費區。陳官便問林有否叫其他人去救該名女子,林稱連他自己都不敢:「我點叫人啊?」陳官回應指某些人會做這種事情,林說:「我唔會做囉。」

有白衣人手時木棍及膠牌

他續憶述,當時靠近的數名白衣人當中,部分人手持木棍及膠牌,其中一人甚至向他揚手,故他隨即關上閘門,以防白衣人衝進來。辯方問林若關上閘門便不能拯救倒地女子,林坦言:「唔閂都救佢唔到。」陳官質疑不管林有否關上閘門,白衣人都可以衝進來。林強調當時希望將危險降到最低。

有白衣人曾用木棍敲打閘機

林又指從片段可見,一名白衣男子後來手持粗木棍站在閘機內,該名男子到步不久已用木棍大力敲打閘機,狀似號召其他白衣人,「嗙嗙聲好震撼」。林稱及後亦曾被這名男子打傷,故對其印象深刻,後來才知男子是外號「懵良」的林觀良。

兩男曾向閘外射水

後來兩名男子用水喉射向閘外射水,林稱不認識該兩名男子,但看到二人射向林觀良的方向,理解他們是想阻止白衣人繼續襲擊。陳官質疑其中一名男子,同時手持雨傘襲擊白衣人,林指片中看到該名男子伸出雨傘,但看不清楚他有否用以襲擊白衣人,又指當時現場混亂,閘內多人撐傘,他的視線或會受阻,看不清情況。

7名被告依次為林卓廷(45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6歲),同被控一項暴動罪。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 DCCC 1132/2022 (Consolidated)